秀强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7-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
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秀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及股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秀
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630号)批复,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773,869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5.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999,997.9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200.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9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于2023
年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
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前总股本为618,172,423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72,946,292股。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
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38,724,422股秀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
公司减持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5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8,724,42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发行对象共计
1名,共涉及证券账户1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
发行对象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 账户数量
号 数(股) 量(股)
1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1 38,724,422 38,724,422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2,279,197 6.76% - 38,724,422 13,554,775 1.75%
高管锁定股 13,554,775 1.75% - - 13,554,775 1.75%
首发后限售股 38,724,422 5.01% - 38,724,422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20,667,095 93.24% 38,724,422 - 759,391,517 98.25%
三、股份总数 772,946,292 100.00% - - 772,946,292 100.00%
注:变动后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 顾叙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