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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东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2-30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

Add.2107-2112,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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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等内容。

    2、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 点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东莞市万江街
道新村新河路 51 号 12 栋 601 室福能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4,662,6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11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617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5,447,14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1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62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0,109,79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528%。


                                    第2页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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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       宁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宁梓




                                                  ___________________

                                                  姚卓蕊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