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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特科技:鸿特科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
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
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
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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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9人,代表股份99,892,336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25.79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97,198,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0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8人,
代表股份2,69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9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共288人,代表股份2,69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57%。以上股
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2月19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泰国子公司投资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9,13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2%;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2%;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150%;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9209%;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1%。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9,30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0%;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7%;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840%;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7136%;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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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     禹



                                          签名:




                                           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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