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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3-25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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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会议延期召开的时

间,并注明了 2024 年 3 月 6 日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内容不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延期召开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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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67,311,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数的 32.214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86,861,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

的 27.64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80,450,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4.5683 %。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议案等情况。

       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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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表决于当日下午 4 点结束,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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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灏

      (盖章)

                                              经办律师:戴慧娟




                                              经办律师:王恩峰




                                           二 O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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