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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议案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 9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子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1 名,所持股份 535,572,28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1054%,其中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 85 名,所持股份 23,509,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2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512,351,3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9.23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83 人,代表股份

23,220,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1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995,3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7%;

5,019,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72%;557,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933,0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786%;5,019,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01%;55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957,6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17%;

4,36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8%;1,250,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895,3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82%;4,36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15%;1,25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30,060,7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09%;

4,2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1,250,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998,4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568%;4,2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29%;1,25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999,1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94%;

4,32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0%;1,250,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936,8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8%;4,32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50%;1,25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874,5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61%;

4,978,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6%;718,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812,2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48%;4,978,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78%;718,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4%。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30,071,7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0%;

4,249,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5%;1,250,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8,009,4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36%;4,249,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61%;1,25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3%。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769,4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5%;

4,93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9%;865,1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707,1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77%;4,93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026%;865,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7%。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763,6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4%;

4,93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9%;870,9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701,3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31%;4,93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026%;870,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徐子泉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3,414,7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28%;

4,46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95%;1,130,7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914,7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008%;4,46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98%;1,13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94%。

    1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30,077,6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1%;

4,426,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6%;1,067,7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8,015,3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287%;4,426,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299%;1,067,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5%。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完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29,959,1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19%;

4,71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3%;898,6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7,896,8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246%;4,71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32%;898,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2%。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527,172,6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6%;

7,705,36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7%;694,3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5,110,32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19%;7,705,36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48%;694,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2%。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30,157,6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0%;

4,30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2%;1,107,4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8,095,38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689%;4,30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07%;1,107,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03%。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18,801,7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87%;

15,655,0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0%;1,115,5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6,739,4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64%;15,655,0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888%;1,115,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48%。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18,711,3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18%;

15,550,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5%;1,310,7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6,649,06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819%;15,550,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431%;1,31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钟晓敏、李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