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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有树: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2024-12-02  

证券代码:300209           股票简称:*ST 有树           公告编号:2024-09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系统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2)公司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491 号万达广场写字楼 A 座 39001
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43,063,6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43,063,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43,063,64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2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0 人,代表股
份 43,063,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202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有棵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74,0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9%;反
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弃权 29,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74,0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9%;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的相关
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熊璐洁律师、胡紫薇律师出席了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
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已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继续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
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内容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
议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