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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华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

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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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

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14:30 在北京市石景

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B 座十层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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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57,818,4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6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股权

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26 名,代表股份 22,946,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7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431,2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96%。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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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280,343,4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99%;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15%;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280,343,6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00%;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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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4%;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280,343,6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00%;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23,01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4%;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 意 280,343,6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00%;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4%;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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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同 意 280,348,1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16%;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4,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6%;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审议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1,223,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7%;

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4,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08%;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278,041,4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300%;反对 2,723,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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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07,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68%;反对 2,723,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23%;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审议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280,343,6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00%;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4%;反对 4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审议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和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 意 280,347,8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15%;反对 4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5%;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4,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03%;反对 4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8%;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和增加实施地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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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 意 280,343,4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99%;反对 4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15%;反对 4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同 意 280,348,1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16%;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14,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6%;反对 4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获得通过。

    1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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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关于选举欧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400,174 股。

    12.02《关于选举杨新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260,898 股。

    12.03《关于选举肖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385,074 股。

    12.04《关于选举满孝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081,974 股。

    12.05《关于选举林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79,977,798 股。

    本所律师认为,欧黎先生、杨新臣先生、肖益先生、满孝国先生、林拥军先

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赵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379,671 股。

    13.02《关于选举庄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364,571 股。

    13.03《关于选举吴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355,971 股。

    本所律师认为,赵卫东先生、庄严女士、吴建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9-
                                                                  法律意见书


    14.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许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280,266,394 股。

    14.02《关于选举刘乐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280,379,670 股。

    本所律师认为,许海英女士、刘乐乐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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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好

                     张学兵                               何尔康



                                             经办律师:               好

                                                          孙   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