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6-11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航通
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智能”)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向商业银行
申请办理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
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担
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航通智能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
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剩余可用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保方的担 保方的担 担保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航通智能 宁波银行 2,000 2024-06-07 1,283.76 1,283.76 4,000
注:担保余额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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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348X3
3、法定代表人:何勇
4、成立日期: 2001 年 09 月 13 日
5、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三道 8 号中国地质大
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 A602、604-613 室
6、注册资本:5,500 万元
7、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计算机及网络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
设计与施工服务;通信网络设备、全球卫星定位应用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广东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
器械、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服务项目);互联网信
息服务;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服务。
8、航通智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航通智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3,945,929.01 425,129,529.22
负债总额 181,615,916.54 224,702,544.32
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79,143,057.20 221,696,028.1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192,330,012.47 200,426,9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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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2023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968,252.08 179,378,152.29
利润总额 -7,244,540.66 -9,325,741.99
净利润 -8,096,972.43 -5,733,385.16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
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
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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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7,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298.9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9%,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担保事
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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