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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4-01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
华紫光信息港)C座1层,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若洪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9,673,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44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9,380,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1.88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93,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587%。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 人,代表公司股
份 473,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4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第六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
人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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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2 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3 修订《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4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2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5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9,5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568%;
反对 8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非独立董事选举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3.1 选举侯若洪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9,408,12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8,103 股。
    侯若洪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姚彩虹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9,408,39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8,373 股。
    姚彩虹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选举王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9,481,12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103 股。
    王荣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独立董事选举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黄雷先生、李毓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
    4.1 选举黄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9,408,38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8,371 股。
    黄雷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选举李毓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9,481,11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101 股。
    李毓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长勇先生、陈永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5.1 选举刘长勇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9,408,11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8,101 股。
    刘长勇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2 选举陈永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9,481,38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371 股。
    陈永明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柯铮律师、余苏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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