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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9-28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2024年9月27日上午1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
的方式向所有监事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亲自参会监事3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长勇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经认真审议并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刘长勇先生、陈永明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
将根据法定程序尽快完成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补选工作。经股东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资”,隽飞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本公司107,400,017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53%)提名,监事会同意提名董石先生、刘烜豪
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监事之前,原监事仍将按照有关规
定和要求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董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提名刘烜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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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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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董石先生简历
    董石,男,中国国籍,1963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 年至 1990 年,担
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干事。1990 年至 1992 年,担任司法部法学教育司干部。
1992 年至 1997 年,担任司法部深圳法律培训中心筹建办主任。1997 年起任司法部驻深
圳办事处负责人。2022 年辞去公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石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刘烜豪先生简历
    刘烜豪,男,中国国籍,1993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2
月,担任仁和集团妇炎洁广州分公司培训师。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担任广东梵
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北京希也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9 月,担任武汉星拓鑫宸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隽山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烜豪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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