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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12-1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深
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现金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配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3%,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
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
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本规划的生效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