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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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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766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洲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
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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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
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洺锋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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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5,674,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3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68,973,5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7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700,5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700,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6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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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
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5,517,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33%;
反对 1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44,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6689%;反对 1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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