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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太平
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
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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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 198 号,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047,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5422%;通过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272,39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170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8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244,319,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712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
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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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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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4,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205,997 股,反对 5,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210,99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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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44,175,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夏汉关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8.02 选举赵红军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8.03 选举夏敏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8.04 选举郭民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张金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9.02 选举汤文成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9.03 选举秦霞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 选举任德君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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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10.02 选举赵军华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4,267,293 股,顺利当选。

    1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175,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067,097 股,反对 143,9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319,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210,99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175,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067,097 股,反对 143,9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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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4,175,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067,097 股,反对 143,9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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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枫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育真



                                                                                           202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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