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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2  

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23174          债券简称:精锻转债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情形。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6 人,代表股份 228,842,16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4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087,09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0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1,755,0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99%。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415,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6%;反
对 3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3%;弃权 8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94,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71%;反对 3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36%;弃权 8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3%。

1.02 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18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0%;反
对 5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6%;弃权 1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60,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37%;反对 5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3%;弃权 1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1%。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427,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
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弃权 8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6,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5%;反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7%;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8%。

1.04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298,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5%;反
对 4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4%;弃权 8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77,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29%;反对 4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23%;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8%。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33,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7%;反
对 3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弃权 1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12,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3%;反对 35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6%;弃权 1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1%。

1.06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427,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
对 3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弃权 8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6,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5%;反对 3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8%;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8%。

1.07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2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反
对 4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9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4,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2%;反对 4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14%;弃权 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4%。

1.08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2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反
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弃权 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4,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02%;反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7%;弃权 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8%。

以上各议案均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92,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反
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弃权 1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71,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89%;反对 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7%;弃权 1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妍婧律师、张晓枫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