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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江苏太平洋
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双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议案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债券持有
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
券共计 109,810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 10,981,000 元,占
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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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锻转债”债务及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1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96.99%;反对 3,30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3.01%;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
之一以上享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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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精锻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晓枫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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