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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佳沃: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担保的公告2024-06-05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ST佳沃            公告编号:2024-053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 年 3 月 11 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
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
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 2024 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45 亿元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即 2024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日
前上述额度已使用 419,484 美元,根据本公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1 美元对人民币 7.1097 元计算,为 298.24 万元人民币,额度余额 449,701.7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031)。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2024年6月5日,佳沃集团与中信银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本
金、相应的利息及后续如发生违约应付的费用之和。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
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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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0年9月14日
    2.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3.法定代表人:唐寅
    4.注册资本:7,266.7004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16.875%、5.625%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国星资产总额
52,989.34万元,负债总额11,482.74万元,净资产41,506.60万元;2023年度,营业
收入107,163.87万元,利润总额9,523.50万元,净利润9,764.14万元。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一)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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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
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
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662,043.54
万元,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09,295.06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11,814.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41.7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2.佳沃集团《最高额保证合同》。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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