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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安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4-091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加股本及注册资本情况

    1、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对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归属,新增股本 2,076,160 股,新增注册资本 2,076,160 元。

    2、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归属,新增股本 347,100 股,新增注册资本 347,100

元。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新增股本 2,423,260 股,新增注册资本 2,423,260 元。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302,265,848 股 变 更 为 304,689,108 股 ,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302,265,848 元变更为 304,689,108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归属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

下:



                                       1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4,689,108 元。
       302,265,848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4,689,108 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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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265,848 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3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其他职权。
       诉讼;
       
       (九)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
       (十)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结论
       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做出专项说
       明;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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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分配。                             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的研究论证程序、审议程序和决策机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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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如下: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决策程序
       的具体内容如下:                   和机制、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6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有关规定拟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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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
                            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在保证公
                            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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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若董事
                                                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采用
                                                年度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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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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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项 、 第 ( 五 ) 项 规 定 而 解 散 散的
       的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2024 年 11 月修订)。上述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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