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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2024-04-17  

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

总数的 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可转债转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数量的

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

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

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

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

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

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

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

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宜;

    (7)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

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

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

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

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

宜。

       二、独立董事事前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

权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

尚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本次股票发行事宜。

若启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