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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0-28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2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
全体监事。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3:30 时在公司行政
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
事 2 人,实到监事 2 人。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独立履行职责。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杭太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三季度的实际情
况,报告中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同
意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并对外报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
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
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及相关制度全
文。

    本项议案需要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分拆成如下子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由于原监事会主席沈玉良先生于 2024 年 9 月因病去世,公司监事会人数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
名肖炜丹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项议案需要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1、肖炜丹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10 月出生,硕士学
历。200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1 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软件
开发工程师、UMTS 产品方案经理、GSM/UMTS 产品市场总监、方案经营一分
部无线产品总监,FDD 产品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 年 11 月加入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中心副总监等职务,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人资
行政总监。

    截至目前,肖炜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