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海峡创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2024-02-06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
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不存在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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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的任职条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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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 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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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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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独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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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 召集 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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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并应
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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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
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
其 他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
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 三 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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