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 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233 号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 布了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 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14 时 30 分在义乌市苏 溪镇苏福路 233 号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8 号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 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的形式依法提 前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03,250,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84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81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97,993,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56%; 反对 5,2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4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0,69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0302%;反对 5,2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406,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8%; 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5,518,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382%;反对 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3,986,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67%; 反对 4,443,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32%;弃权 4,82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56,690,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9542%;反对 4,443,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77%; 弃权 4,8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080%。 10、《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3,925,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91%;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50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08%;弃权 4,82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56,630,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8622%;反对 4,504,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98%; 弃权 4,8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080%。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745,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92%; 反对 4,50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0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1,450,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1702%;反对 4,504,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苗 晨 郭子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