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 th and 27 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祁卫红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本次会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30-17:00)。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时间内,无征集对 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 华金街 18 号 IFC 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 1 以现场 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8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00,155,555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49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493,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26 % ; 反 对 13,484,212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52%;弃权 1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9,198,5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64%;反对 13,484,21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11%;弃权 17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2825%。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460,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85 % ; 反 对 13,484,112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52%;弃权 2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9,165,6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141%;反对 13,484,11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09%;弃权 2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50%。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46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86 % ; 反 对 13,485,212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53%;弃权 20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9,166,6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157%;反对 13,485,21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26%;弃权 20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17%。 议案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432,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9 % ; 反 对 13,484,012 股 ,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52%;弃权 23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9,137,1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687%;反对 13,484,01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07%;弃权 239,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80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苗晨律师、何佳玥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苗 晨 何佳玥 202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