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6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6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 9:15至2024年9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 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1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800,155,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2%。 其 中 : 出 席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2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267,22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860,36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888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祁卫红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 2024 年9月24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 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9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8.2926%;反对13,484,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 1.6852%;弃权1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98,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78.2664%;反对13,484,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21.4511%;弃权1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2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60,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8.2885%;反对13,484,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2%;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65,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78.2141%;反对13,48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21.4509%;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5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61,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8.2886%;反对13,48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3%;弃权2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6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78.2157%;反对13,485,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21.4526%;弃权2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1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 3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432,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8.2849%;反对13,484,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2%;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9,137,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78.1687%;反对13,484,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21.4507%;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0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何佳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