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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6-28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6 月 26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安科技”或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实
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
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聘
任朱湘陵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朱湘陵
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之日起,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朱湘陵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其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议案提名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朱湘陵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9-87387777
   传真:0769-87367777
   电子邮箱:zhuxl@e-ande.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3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
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朱湘陵个人简历


    朱湘陵: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致公党员,本科学历。
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商康医药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深圳市全洲
财信物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担
任浏阳市康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担任湖南瑞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9 年 3 月至
今,担任湖南博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湘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