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 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 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并称为“原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02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 问询函”)、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 020012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以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 其他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指引》,发行人的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之“铝压延加工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2021 年 6 月 25 日,发 行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以罚款 64.4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 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 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 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 量或减量替代要求;(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 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类别的高污染燃料;(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 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 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7)本次募投项目 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 《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 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 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 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 处罚的要求;(8)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 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9)发行人最 近 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10)本次募集资金是 否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 年第 44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第 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 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 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同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 环资[2021]1310 号),要求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 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 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 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 等量减量替代。 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此,建设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 控”管理要求,是有关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条件。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 要求及具体的节能审查情况如下: 2023 年 5 月 25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银邦(安徽)新 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 节能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发改许可[2023]66 号),对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 2024 年 1 月 9 日,银邦安徽新能源所在地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 员会经济发展局出具证明,确认如下:银邦安徽新能源在建项目(“35 万吨新 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该公 司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节能、能耗双控、能源资源消耗等方面违法违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 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 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 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 期)使用的能源为电、天然气、新鲜水、氩气和氮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涉及 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 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 况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 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 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 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以及《安徽 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目录外的 项目,仅需履行备案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取得了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 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为 2210-340661-04-01-825756。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 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 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 目所用能源主要为电、天然气、新鲜水、氩气和氮气,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的情况。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情况,不属于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涉及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规定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的情形。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 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 料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 期)实施地点位于烈山经济开发区,根据淮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调 整划定准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淮环委[2019]5 号),烈山经济开发 区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 “(一)第 I 类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含硫量大于 0.5%, 焦炭灰分大于 10%,型煤、焦炭挥发分含量大于 12%、5%)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第 II 类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本次募投项目所用能源主要为电、天然气、新鲜水、氩气和氮气,不涉及在 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 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年产 35 万吨新 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属于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2024 年 7 月 26 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向银邦安徽新能源核发《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为 91340600MA8PJ0RA1X001P,有效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9 年 7 月 25 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银邦安徽新能源应在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 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邦 安徽新能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 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主污染物 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再生低碳铝,经对比核查《“高污染、高环境风 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 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八)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 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1)产污具体环节 项目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 SO2、NOx、烟尘、HCl、氟化物、 二噁英、重金属(铅及其化合物、铬 熔炼及精炼废气、集气罩收烟 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 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 铝渣回收(炒灰机、冷却桶) SO2、NOx、烟尘、HCl、氟化物 废气 系统及配套集烟系统废气 铸锭铣面废气 颗粒物 铝箔铝带铝板复合工序废气 颗粒物 铝箔铝带铝板加热工序(3 台 颗粒物、SO2、NOx 加热炉) 热轧 非甲烷总烃 冷粗轧、冷中轧、冷精轧、冷 非甲烷总烃 轧、轧制油回收 退火(16 台退火炉) 颗粒物、SO2、NOx 锯切/铣面 废润滑油 锯切/铣面 废含油金属屑 熔铸、精炼、铝灰分离及集烟 收尘灰 系统除尘灰 固废 铝灰分离废熔渣 铝灰渣 热轧 废乳化液 热轧 废钢制打包带 冷粗轧、冷精轧、冷中扎 废轧制油 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目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 冷粗轧、冷精轧、冷中扎 废硅藻土 精整 废金属边角料 精整、打包 废打包材料 设备维护保养 设备润滑产生的废机油 含油抹布手套 含油废油 废金属零部件 金属 实验室废液 废液 轧制油回收系统 无法循环回用废油 熔炼炉、精炼炉维修 废保温砖 碱液喷淋塔沉淀池沉渣 沉渣 废布袋 废收尘布袋 废水物化处理 物化污泥 湿式除尘 金属泥 烟气处理 废活性炭 丝网过滤 废丝网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冷却桶间接冷却循环水 COD、SS 铝锭间接冷却循环水 COD、SS 热轧间接冷却废水 COD、SS 废水 退火间接冷却废水 COD、SS 拉矫清洗废水 COD、SS、石油类 纯水制备废水 COD、SS、盐分 生活污水 COD、SS、氨氮 噪声 精整、锯切等工段产生的噪声 噪声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类别 污染物名称 产生量 削减量 排放量 单位 废水量 26422.5 0 26422.5 m/a COD 9.352 4.341 5.011 t/a BOD5 3.81 1.861 1.948 t/a 废水 氨氮 0.591 0.176 0.415 t/a SS 6.829 4.782 2.047 t/a 石油类 0.17 0.119 0.051 t/a 动植物油 1.08 0.54 0.54 t/a 颗粒物 5666.084 5651.555 14.529 t/a 废气 有组织 SO2 37.064 30.564 6.5 t/a 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类别 污染物名称 产生量 削减量 排放量 单位 NOx 82.446 20.398 62.048 t/a 氟化物 23.122 20.81 2.312 t/a 氯化氢 160.636 152.36 8.276 t/a 二噁英 gTEQ/a 5.508 4.957 0.5508 t/a 铅及其化合物 2.11948 1.9761 0.14338 t/a 铬及其化合物 1.0311 0.96135 0.06975 t/a 砷及其化合物 0.44064 0.41083 0.02981 t/a 镉及其化合物 0.33048 0.30812 0.02236 t/a 锡及其化合物 0.57724 0.53819 0.03905 t/a 非甲烷总体 87.2 84.76 2.44 t/a 颗粒物 1.535 0 1.535 t/a SO2 0.008 0 0.008 t/a NOx 0.013 0 0.013 t/a 氟化物 0.000 0 0 t/a 氯化氢 0.039 0 0.039 t/a 二噁英 0.001 0 0.001 t/a 无组织 铅及其化合物 0.00052 0 0.00052 t/a 铬及其化合物 0.00025 0 0.00025 t/a 砷及其化合物 0.00011 0 0.00011 t/a 镉及其化合物 0.00008 0 0.00008 t/a 锡及其化合物 0.00014 0 0.00014 t/a NH3 0.062 0 0.062 t/a 生活垃圾 135 135 0 t/a 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 8820.1 8820.1 0 t/a 危险废物 13138.972 13138.972 0 t/a 2. 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投资 5,470 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企业 自筹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措施的具体金额如下: 投资额(万 序号 污染类型 污染防治措施 元) 厂内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新建雨污水管网, 1 废水 500 各类污水管网。 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投资额(万 序号 污染类型 污染防治措施 元) (1)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 网; (2)浊循环生产废水由管道收集后排至废水处理站,该系统 设计处理规模为 10m/h。该系统设废水调节池 1 座、混合反应 槽 1 座、斜管沉淀槽 1 座、气浮装置 1 套、压滤机 1 套、过滤 器 2 台(1 用 1 备)、加药装置 1 套,处理后排入淮北蓝海污 水处理有限公司; (3)含油废水主要为复合材料制造车间的设备排污水。含油 废水由管道收集后排至废水处理站,该系统设计处理规模为 5m/h。主要是清洗铝材料用水,根据设计资料,含油废水排 放量为 5m/d,该系统设废水调节池 1 座、混合反应槽 1 座、 2 800 斜管沉淀槽 1 座、气浮装置 1 套、压滤机 1 套、过滤器 2 台 (1 用 1 备)、加药装置 1 套。废水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 入淮北蓝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4)脱盐水系统主要供车间设备的补充用水。该系统设计供 水量 15m/h,供水压力为 0.4MPa。平均日供水 60 m/d,日排 浓水约为 15m/d,该系统由原水箱、原水泵、多介质过滤器、 活性炭过滤器、成套反渗透装置、去离子水箱、加压泵、反洗 水泵等 组成。浓盐水主要去离子水系统排污水,浓水排放由 浓盐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 (5)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区设置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淮北蓝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3 套熔炼、精炼废气:采用 SNCR+石灰石脱硫+急冷+ 活性炭喷射+布袋脉冲除 尘,处理后通过 23m 高的 DA001~ DA003 排气筒排放;出口预留在线检测采样口,用于后期在 线设备采样 (2)熔铸集烟、铝渣回收(炒灰机、冷却桶)废气:采用石 灰石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脉冲除尘,处理后通过 23m 高的 DA004~DA006 排气筒排放; (3)铸锭铣面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 23m 高的 DA007 排气筒排放; 3 废气 (4)铝箔铝带铝板复合工序废气:采用湿式除尘,处理后通 3,000 过 23m 高的 DA008 排气筒排放; (5)铝箔铝带铝板加热工序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 过 23m 高的 DA009~DA012 排气筒排放; (6)热轧的油雾废气:采用丝网过滤+油雾分离器,处理后通 过 23m 高的 DA013~DA014 排气筒排放; (7)冷粗轧、冷中轧、冷精轧、冷轧、轧制油回收废气:采 用全油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 34m 高的 DA015 排气筒排放; (8)退火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系统,处理后通过 20m 高的 DA016~DA021 排气筒排放在熔铸废气系统的 8 个出口均预留 1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投资额(万 序号 污染类型 污染防治措施 元) 在线检测采样口,全油回收系统预留在线采样口,用于后期在 线设备采样 (1)1 座危险废物暂存间,80 ㎡的危废暂存间库,位于厂区 东北角,按照规范进行防风、防雨、防晒、防渗、导流沟、集 液池、废气收集措施的建设;危废交资质单位处置,主要存储 危废有废润滑油、含油金属屑、除尘灰、铝灰渣、废乳化液、 废轧制油、废硅藻土、废机油、实验室废液、全油回收系统废 4 固废 油、碱液喷淋污泥、废布袋、物化污泥、废气处理活性炭、废 300 丝网;同时设置 200 ㎡的封闭铝灰暂存间库; (2)1 座一般固废暂存间,82 ㎡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库,位于 厂区东北角,主要用于 存储一般固废,主要有废打包材料、 废金属零部件、废保温砖、废钢制打包带; (3)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 噪声 厂房隔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 50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防腐防渗建 设。危废库、铝灰库、再生铝车间、循环水池、事故池、污水 处理站以及废水收集管沟采用重点防渗措施,重点防渗要求防 渗膜渗透系数应等效于黏土防渗层 M≥6.0m ,K≤10-7cm/s; 6 地下水 300 仓库、消防水池、厂区主管道采用一般防渗措施,一般防渗区 与防渗膜渗透系数应等效于黏土防渗层 M≥1.0m ,K≤ 10-7cm/s。 设置 3 座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投资额(万 序号 污染类型 污染防治措施 元) 7 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 20 8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防腐防渗建 土壤 同地下水 设;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土壤跟踪监测。 9 10 1 座 250m3 事故应急池,1 座 250m3 初期雨水池 100 环境风险 事故水收集系统、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企事业应急预案等; 11 200 配套灭火器等应急物资 12 其他 其他辅助措施,全厂的 DA001~006 排气筒设施设置在线监测 200 合计 5,470 3.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 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经访谈募投项目环保负责 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运营期及施工期在内的环保措施系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后的 污染物产生量进行设计,已经经过可行性论证,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 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具体处理设施详见本题回复之“(8)/2. 本次募投项目所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各项处理措施的处理能力能 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具体如下: 主要污 各项处理措施的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染物 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项目各装置其他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由不同工艺环节收集和处理后, 均按照现行国家、地方、行业等要求采取了废气治理措施,可有效减少污染物的 废气 排放量。根据分析,在环保设施确保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外排废气可满足 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本项目循环生产废水、含油废水、脱盐浓水经过“气浮+调节+中和+斜管沉淀+多 介质过滤”处理达到淮北蓝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接管标准后,再经淮北蓝海污 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废水 中的一级 A 标准后最终排入萧濉新河。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达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接管至淮北蓝海污水处理有 限公司。 本项目通过生产车间厂房的优化设计,尽可能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安装减震器、 噪声 消声器并设置绿化隔离带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 3 类区排放限值。 本项目固废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要求进行暂存、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 理。其中一般固体废物优先实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按照 固体废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 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危废库暂存,再依照 物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运输和转移,交于资质单位妥善处置或利用 危险废物。项目危废从收集、转运、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均可得到有效控制,能 确保妥善处置,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环保领 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 (一期),实施地位于安徽省淮北市,项目所在地的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如下: 规定名称 规定内容 全面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 《安徽省人民政 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能源利 府关于印发安徽 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 省“十四五”节 同增效。聚焦石化、化工、钢铁、电力、有色、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 能减排实施方案 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标国际先进或行业标杆水平,分行业明确能 的通知》 效提升目标,组织实施重点工作举措;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 发展。 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省生态环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 境厅关于印发加 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 强高耗能、高排 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 放项目生态环境 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 源头防控的实施 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 意见的通知》 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安徽省“两高” 两高项目-有色行业-铝冶炼包含内容为氧化铝(不包括以铝酸钠、氢氧 项目管理目录 化铝或氧化铝为原料深加工形成的非冶金级氧化铝)、电解铝 (试行)》 根据上表所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已满足项目所在 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详见本题回复之“(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 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 料项目(一期),以支持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不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投资备案文件 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 年第 44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 号)、《关于 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 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发改许可[2023]66 号); 获取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查阅银邦安徽 新能源取得的《排污许可证》; 2.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3.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3 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安徽省地方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 1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查阅《关于调整划定准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淮环委[2019]5 号)》; 5.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关于<银 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邦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 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淮环行[2023]20 号); 6.查阅《环境综合保护名录》(2021 年版); 7.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审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查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表及主管行政出具的相关证明; 8 . 检 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生态环境部(https://www.mee.gov.cn/)、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https://sthjt.jiangsu.gov.cn/ ) 、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https://sthjt.ah.gov.cn/index.html ) 、 贵 州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https://sthj.guizhou.gov.cn/)、无锡市生态环境局(https://bee.wuxi.gov.cn/)、 淮 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https://sthjj.huaibei.gov.cn/ ) 、 贵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https://sthjj.guiyang.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9. 查阅《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 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 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 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天然气、新鲜水、氩气和氮气,不直接 消耗煤炭,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 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3. 本次募投项目仅需履行备案程序,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取得了淮北高 新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为 2210-340661-04-01-825756; 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 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情况,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涉及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条规定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的情形; 5. 本次募投项目位于淮北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内,不涉及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6.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银邦安徽新能源应在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 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邦安 徽新能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7.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 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8. 本次募投项目的施工期、运营期涉及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 染物,针对募投项目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环保治理投资约 5,470 万 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主要 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环保 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0. 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 项目(一期),以支持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不存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 情形。 问题 2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35%、10.93%、9.55%和 10.39%,除铝基系列产品外,其他产品毛利率各期波动较大。发行人对部分客 户采用寄售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分别为 60,842.35 万 元、74,815.62 万元、79,656.44 万元和 101,178.75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 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1.22%、71.28%、 81.90%和 84.03%,主要供应商存在变动且其中部分供应商为发行人关联方;由 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于部分工艺环节产能限制,发行人向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宝钢浦 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铝卷,用于继续加工生产产成品,使上述公司成为 2023 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比重分别为 15.86%、23.15%、26.48%、25.38%,呈增长趋势。根据申报材料,境外毛利率 分别为 2.65%、7.40%、13.99%和 11.25%。2020 年和 2021 年的境外毛利率低 于境内毛利率,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的境外毛利率高于境内毛利率,主要是 由于外销定价的基准铝价由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铝价调整为上海有色金属 网和长江有色金属网的价格。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为 5,490.48 万 元,系收购贵州黎阳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天翔)股权所形成,黎 阳天翔具有军工相关资质,由于黎阳天翔经营业绩不及预期,最近一年及一期 末分别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668.43 万元和 1,208.00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 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之和)余额持续增加,分别为 80,452.36 万元、86,228.49 万元、89,072.87 万元和 93,713.28 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 4,477.48 万元、3,768.43 万元、5,506.06 万元和 12,596.95 万元,最近一期末增长 较多,主要原因系公司为保证 2023 年 10 月初节假日期间原材料正常供给,向 原材料供应商预付部分材料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成本构成、定价模式、产品良率、同行业可 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除铝基系列外其他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 合理性;(2)采用寄售模式的原因、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存 货周转周期及库龄、销售具体流程、收入确认时点,寄售模式客户与其他客户 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生产销售模式及备货政策, 最近一年及一期存货规模、存货结构、存货库龄、存货周转率等变化情况,说 明发行人存货增长与公司业务发展及同行业公司存货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存货 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存货积压风险;(4)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 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各工艺环节产能情况,前五大供应商的集中 度较高及报告期内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采购定价依 据及公允性,是否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是否构成对相关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第 6-2 条相关规定;(5)结合报告期内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 收入实现情况,说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境外业务是否受到不利影响,如有, 说明相关不利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6)结合外销定价依据、 1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汇率变化情况等,说明境外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一致;(7)结合黎阳天翔近期主要财务数据,前次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及 假设、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等,对比说明相关主体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前期参 数及假设相匹配,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相关主体滚动订单及在手订单情况、 最新业绩情况等,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8)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应收 款项账龄、期后回款情况、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支付能力、主要应收款项客户经 营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9)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周期、付 款条件、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预付款项余额变动特别是最近一期末大 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10)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 业务的具体情况;(11)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 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是否需要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10)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1)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十一)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是否需要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活动。”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备案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 管理,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 1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 3 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备案。”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可单位”和 “备案单位”的范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可单位”和“备 案单位”的区别,具体如下: 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实行备案管理。《许可目录》和《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 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 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六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 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当告知备案 申请单位; (二)属于《许可目录》范围的,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应当一次书面 告知备案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应当受理其备案 申请。 黎阳天翔产品属于《备案目录》中列明的范畴,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 案,黎阳天翔属于“备案单位”。 3、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需要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 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 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 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列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实行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 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军工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从事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需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无需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履行有权机关审批 程序。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 2021-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档 案及公告文件,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文件; 3. 查阅发行人对于主营业务以及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是否从事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关的说明性文件; 4. 查阅《军工事项审查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军工 资质相关的法律规定。 5. 对发行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访谈。 2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从事列 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需亦未取得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无需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 履行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问题 3 3.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分别为 56.10%、59.54%、61.19% 和 65.69%,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根据申报材料,为满足贷款银行 对受托支付的要求,发行人通过部分供应商等集中取得贷款后,根据实际经营 需求分批逐步使用,自 2023 年 5 月起已不再通过外部周转方收取银行贷款。2023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033.45 万元。最近一期末, 发行人长期借款较 2022 年末新增 188,495.99 万元。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 额为 225,643.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78,500.00 万元,项目资金缺口为 147,143.00 万元,拟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主要来源于项目贷款以及自有资金。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沈健生、沈于蓝、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 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飞而康快速制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资金拆借、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事项,并因此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此外,发行人房屋 建筑物及部分生产设备处于抵押状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转贷的具体发生金额、交易形成原因、 资金流向及使用用途、偿还情况,与转贷供应商合作历史以及采购定价公允性, 转贷行为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通过转贷能 否正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发行人关于转贷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 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 背景、原因,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及公允性;(3)房屋建筑物及部分生产设 备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期限、债务金额、债权 人、资金用途等,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 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是否一致,影响发行人现金流量的相关 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素是否持续;结合有息负债情况、募投项目资金缺口、未来资本支出、日常 营运资金周转、债务偿还计划等,说明为解决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可能对发行人 资产负债结构产生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持有人未在转股期选择转股,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 券的本息,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4)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一)报告期各期转贷的具体发生金额、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及使用 用途、偿还情况,与转贷供应商合作历史以及采购定价公允性,转贷行为是否 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通过转贷能否正常取得银 行贷款资金,发行人关于转贷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 报告期各期转贷的具体发生金额、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及使用用途、 偿还情况 (1)报告期各期转贷的具体发生金额、资金流向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周转贷款资金的情形,每年周转贷款资金总额情况如 下: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周转贷款资金金额 - 138,000.00 120,000.00 128,750.00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共有两家周转贷款资金对象,分别为中意能(江苏)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能”)和中关供应链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关供应链”),周转贷款资金具体发生金额和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周转贷款 受托支付 贷款银行 受托支付时间 回款金额 回款时间 号 资金方 金额 1 江苏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1/3/18 3,000.00 2021/3/18 2 江苏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1/3/18 3,000.00 2021/3/18 3 江苏银行 中意能 2,000.00 2021/3/18 2,000.00 2021/3/18 2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 中国银行 中意能 6,300.00 2021/3/18 6,300.00 2021/3/18 5 江苏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1/3/19 3,000.00 2021/3/19 6 江苏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1/3/19 3,000.00 2021/3/19 7 北京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1/4/25 3,000.00 2021/4/25 8 北京银行 中意能 4,000.00 2021/4/28 4,000.00 2021/4/28 9 无锡农商行 中意能 5,000.00 2021/5/26 5,000.00 2021/5/26 无锡锡商银 10 中意能 5,000.00 2021/5/28 5,000.00 2021/5/28 行 11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200.00 2021/5/31 7,200.00 2021/5/31 12 中信银行 中意能 7,800.00 2021/5/31 7,800.00 2021/5/31 13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450.00 2021/6/3 7,450.00 2021/6/3 14 无锡农商行 中意能 4,650.00 2021/6/4 4,650.00 2021/6/4 6,000.00 2021/6/8 15 北京银行 中意能 8,000.00 2021/6/8 2,000.00 2021/6/9 16 农业银行 中关供应链 7,000.00 2021/6/15 7,000.00 2021/6/16 17 农业银行 中关供应链 6,000.00 2021/6/16 6,000.00 2021/6/16 607.20 2021/6/16 18 农业银行 中关供应链 1,000.00 2021/6/16 392.80 2021/6/17 7,557.11 2021/6/21 19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600.00 2021/6/21 42.89 2021/6/22 3,600.00 2021/6/23 20 中国银行 中意能 5,100.00 2021/6/23 1,500.00 2021/6/25 7,263.00 2021/7/5 21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300.00 2021/7/5 37.00 2021/7/6 5,336.00 2021/7/7 22 中国银行 中意能 5,350.00 2021/7/7 14.00 2021/7/8 7,980.00 2021/7/8 23 江苏银行 中意能 8,000.00 2021/7/8 20.00 2021/7/9 8,979.00 2021/7/9 24 江苏银行 中意能 9,000.00 2021/7/9 21.00 2021/7/12 25 浦发银行 中意能 10,000.00 2022/5/6 10,000.00 2022/5/6 张家港农商 7,940.50 2022/5/7 26 中意能 8,000.00 2022/5/7 行 59.50 2022/5/10 27 北京银行 中意能 15,000.00 2022/5/11 14,943.95 2022/5/11 2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6.05 2022/5/12 28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100.00 2022/5/12 7,100.00 2022/5/12 29 江苏银行 中意能 10,000.00 2022/5/12 10,000.00 2022/5/12 9,942.00 2022/5/12 30 江苏银行 中意能 10,000.00 2022/5/12 58.00 2022/5/13 4,936.00 2022/5/13 31 无锡农商行 中意能 5,000.00 2022/5/13 64.00 2022/5/17 3,936.00 2022/5/13 32 无锡农商行 中意能 4,000.00 2022/5/13 64.00 2022/5/17 33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600.00 2022/5/16 7,600.00 2022/5/16 34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450.00 2022/5/17 7,450.00 2022/5/17 35 中国银行 中意能 5,350.00 2022/5/17 5,350.00 2022/5/17 36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200.00 2022/5/18 7,200.00 2022/5/18 37 农业银行 中意能 7,000.00 2022/5/18 7,000.00 2022/5/19 38 农业银行 中意能 7,000.00 2022/5/18 7,000.00 2022/5/20 39 农业银行 中意能 2,000.00 2022/5/18 2,000.00 2022/5/21 40 中国银行 中意能 7,300.00 2022/5/20 7,300.00 2022/5/20 14.265.29 2023/3/30 41 兴业银行 中意能 15,000.00 2023/3/30 734.71 2023/3/31 42 江苏银行 中意能 9,000.00 2023/3/31 9,000.00 2023/3/31 19,922.01 2023/3/31 43 北京银行 中意能 20,000.00 2023/3/31 77.99 2023/4/3 44 中国银行 中意能 3,000.00 2023/4/3 3,000.00 2023/4/4 28,913.33 2023/4/4 45 浦发银行 中意能 29,000.00 2023/4/4 86.67 2023/4/5 19,935.02 2023/4/11 46 江苏银行 中意能 20,000.00 2023/4/11 64.98 2023/4/13 14,961.98 2023/4/17 47 中国银行 中意能 15,000.00 2023/4/17 38.02 2023/4/18 14,915.55 2023/4/20 48 中国银行 中意能 15,000.00 2023/4/20 84.45 2023/4/21 11,949.45 2023/4/24 49 中国银行 中意能 12,000.00 2023/4/24 50.55 2023/4/25 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内,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转出给外部周转方之后,基本在当天或一个 工作日之内将全部资金转回至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之“5-8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包括①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 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发行人确有特殊客观原因,认为不属于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需提供充分合理性证据,如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款受 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 致或匹配等。 根据上述监管要求,若“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 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等”,则不属 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亦不属于“转贷”行为(“转贷”行为属于财务内控 不规范情形)。 2021 年和 2022 年,发行人受托支付及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年度采购金额(含税) 受托支付金额 认定转贷金额 年度 供应商 (①) (②) (③=②-①) 中意能 5.24 11.48 6.23 2021 年 中关供应链 - 1.40 1.40 小计 5.24 12.88 7.63 2022 年 中意能 7.55 12.00 4.45 根据上表所示,2021 年和 2022 年,发行人存在转贷情况。 2023 年,发行人受托支付及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受托支付 2023 年 3 月-4 月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 对象 受托支付金额 采购金额(含税) 中意能 13.80 15.20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在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的采购金额(含税)为 15.20 亿元,与 2023 年中意能的受托支付金额匹配,发行人相关受托支付属于《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中“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 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等” 的情况,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中定义的“转贷”行为。 经查阅近期相关审核案例,在采购金额与受托支付金额匹配的情况下,相关 公司亦不认定相关受托支付属于“转贷”行为,具体如下: 文件 公司名称 公告日期 具体内容 名称 《宏盛 华源首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之“5-8 财 次公开 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规定,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款 宏盛华源 发行股 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 2023-12-05 票并在 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不视为“转贷” (601096) 主板上 行为,不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经统计,剔除可不 市招股 视为“转贷”的金额后,2020-2021 年度发行人子公司 意向 通过供应商“转贷”金额合计为 699.12 万元。 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之“5-8 财 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将“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 《发行 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 人及保 账通道”界定为“转贷”行为,具体把握按照“连续 12 荐机构 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 回复意 盟固利 (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 见(更 2023-05-12 配。” 新 (301487) 2022 由上述对比可见,2021 年 1-3 月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 年年 远大于公司向北京盟固利采购金额,构成“转贷”行为。 报)修 自 2021 年 4 月以来,公司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 订版)》 与相关采购累计金额基本一致,具有真实业务背景支 撑,不构成“转贷”行为。 《江苏 发行人通过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后肖洲阳铝业 恒尚节 有限公司进行贷款资金周转情形满足“连续 12 个月内 恒尚节能 2023-03-02 能科技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 (603137) 股份有 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要求。 限公司 因该等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的资金周转行为具 2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主板首 有真实业务支持,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次公开 类第 5 号》界定的“转贷”行为(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 发行股 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 票招股 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说明书 (上会 稿)》 综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的转贷金额分别为 7.63 亿元、4.45 亿元、0 亿元和 0 亿元。 (2)交易形成原因、使用用途及偿还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随之增长,公 司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而银行对于贷款资金发放及使用有较多限 制。目前大部分贷款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处于风险管控需要,均要求借款人采取 受托支付方式,较少采用自主支付。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 易对手。 由于受托支付通常以单笔大额资金支付方式为主,与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不匹配。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2021 年-2022 年,公司存在 通过转贷方式取得贷款的行为。2023 年,公司存在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 贷款的情形。 上述公司通过转贷方式获取的资金均作为生产经营项下的流动资金或营运 资金,用于公司结算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 2021 年-2022 年的转贷金额与当期采购总额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周转贷款资金金额(亿元) 12.00 12.88 转贷金额(亿元) 7.63 4.45 当期采购总额(亿元) 32.15 25.83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转贷金额均小于发行人当期原材料 采购总额。 2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内,公司转贷相关资金均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要求付息及偿还本金, 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转贷相关资金均已偿还。 2. 与转贷供应商合作历史以及采购定价公允性,转贷行为是否有真实的交 易背景 (1)中意能(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与中意能自 2021 年开始展开合作,与中意能的转贷行为也于 2021 年开 始,中意能是与公司存在真实贸易往来的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意能采购 铝锭,采购金额分别为 46,373.25 万元、66,811.42 万元、106,268.66 万元和 72,057.33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意能采购铝锭价格与公司同类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和市 场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向中意能采购价格 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均价 市场价格 2024 年 1-6 月 17,379.86 17,570.15 17,576.99 2023 年 16,701.39 16,638.65 16,549.85 铝锭 2022 年 18,037.93 17,802.19 17,699.98 2021 年 17,561.53 16,684.35 16,770.90 注:市场均价数据来源自同花顺 iFinD,价格不含税。 根据上表所示,公司向中意能采购铝锭价格与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市 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2021 年,发行人向中意能采购铝锭价格较高主要系向 其采购铝锭的时点主要处于当年铝锭市场价格高位,公司 2021 年向中意能采购 铝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含税)如下图所示: 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上图,铝锭 2021 年 1-4 月市场价格处于上涨趋势,主要集中在 13,000 元/吨到 16,000 元/吨的区间。5-12 月的市场价格均高于 16,000 元/吨,最高价超 20,000 元/吨。公司向中意能采购铝锭的时点集中在 5-12 月,因此发行人向中意 能采购铝锭均价高于 2021 年铝锭市场均价,故公司向中意能采购定价公允。 (2)中关供应链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公司与中关供应链仅 2021 年发生过转贷行为,报告期内除转贷行为外,无 其他交易往来。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转贷资金均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回至公 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3.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通过转贷能否正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 发行人关于转贷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的转贷行为、2023 年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 2021 年至 2022 年的转贷行为、2023 年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 定,但相关贷款到期时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等违约情 形,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通过转贷方式获取的资金均作为生产经营项下的 流动资金或营运资金,用于公司结算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经对照不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 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法律条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八 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③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的转贷行为和 2023 年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 经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的转贷行为和 2023 年的周转 贷款资金行为主要系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不存在非法占有或采 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未通过转贷行为或周转贷款资金行为谋取任何 非法经济利益,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贷款诈骗行为,不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情形,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④有权机关以及相关商业银行出具说明 1)有权机关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自 2018 年以来,已不再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出具任何证明,行政处罚等措施均在官网进行公示,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 官方网站以及公司征信报告,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也取得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经核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 辖内银行机构业务未发现不合规的情形”。 2)商业银行说明 公司已取得报告期内转贷涉及的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文件。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鸿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鸿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3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限公司无锡梅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锡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于 2024 年 1 月出具说明文件,认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期间,各项业务均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按时还本 付息,从未发生逾期、欠息或其他违约的情形。公司与本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 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本行未因发行人的转贷行为遭受损失,本行对公司 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本证明出具之日,本行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本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山支行于 2024 年 1 月出具说明文件,认 为公司在 2020 年 1 月至出具说明日公司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各 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 律情况良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鸿山支行的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已取得报告期内存续的周转贷款资金涉及的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 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 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于 2024 年 8 月出具说明文件,认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银 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期间, 各项业务均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欠息 或其他违约的情形。公司与本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 本行未因公司的转贷行为遭受损失,本行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 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本行未发现公 司存在违反本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为。转贷行为未给该行造成实质损害或其他不 利影响,不会就上述事项向公司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不会就该事项追究公 司任何责任。” ⑤发行人及实控人出具承诺 1)发行人承诺 3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承诺:自 2023 年 5 月起,本公司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银行 贷款。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周转贷款资金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合理安排及调度资金,提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银行 借款到期时按时足额归还。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沈健生、沈于蓝出具承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转贷获取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或骗取银 行贷款的主观目的;对于相关贷款,公司均如期偿还本息,未给贷款银行造成损 失,未发生违约纠纷。如公司因转贷事项被相关贷款银行索赔,或被中国人民银 行、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 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⑥上市公司相关案例 是否受到行政 是否构成重大违 公司名称 公告日期 融资品类 处罚 法违规 山东章鼓 2023/6/1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否 否 浙江世宝 2023/5/2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否 否 秀强股份 2022/3/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否 否 博世科 2021/9/14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否 否 大全能源 2020/9/11 IPO 否 否 结合近年上市公司转贷案例分析,上述上市公司的转贷行为没有被认定为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未因转贷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未发生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应当提前还款的情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发行人不存在被贷款银行停止贷 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 2023 年 3 月,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牵头银团签订 了《银团贷款协议》,协议中就借款用途、提前还款、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 违约事项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具体如下: ①《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4 条第 4.1.款就借款用途约定如下: 3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款人应当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资金专门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项下流 动资金需求或营运资金需求。” 经核查,发行人就《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资金均用于向供应商中意能 支付货款,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②《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8 条第 8.3.款就提前还款约定情形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单项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人 民币壹亿元整的,借款人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因团 成员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余额,但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资 金支出除外:(1)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或其 他资产而获得较大收益的;(2)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获得较大对外投资收益的; (3)借款人通过其他形式获得较大现金流入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上述根据《银团贷款 协议》应当提前还款的情形。 ③《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9 条第 9.7.款就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情形约定 如下: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行有权且应根据银团会议决议宣布借款 人违约、变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借款人 信用状况下降;(2)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严重下降的;(3)贷款资金使用 出现异常或可能存在支付对象、支付账户不符的;(4)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支付或使用贷款资金;(5)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6)借款 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导致任何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任何事 件或情况的;(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未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资金以外,发行人未出现其他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情形。对于贷款资金使 用方面,发行人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实际向中意能采购铝锭的金额高于通过 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资金金额,相关贷款资金的最终使用用途与《银团 贷款协议》约定的一致,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其他对象。 对于未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形,所有相关贷款银行已通过书面说明的 方式确认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截至本 3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且《银团贷款协议》第 7.6 条约定 贷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被相关贷款银行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 支付的风险。 ④《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17 条第 17.1 款约定了 24 项违约事件,经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其中任何一项违约行为。根据所有相关贷款银行出 具的说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与相关贷款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期间,各项业务均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 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欠息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此外,所有相关贷 款银行已通过书面说明的方式确认转贷行为未对其造成实质损害或其他不利影 响,不会就上述事项向公司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不会就该事项追究公司任 何责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被相关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团贷款协议》均依约正常履行, 发行人就《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资金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 用途;发行人未发生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应当提前还款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贷 款实际使用情况、贷款资金实际发放情况及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 人不存在被贷款银行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 (3)不通过转贷可以正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 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行为,公司自 2023 年 5 月已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 金收取银行贷款,公司已开始对周转贷款资金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该部分银行 贷款到期后公司将不再新增转贷。为保证未来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资 金,公司将加强资金支付计划及原材料采购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 相关采购业务的货款支付进度满足第三方受托支付货款的放款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银行贷款均为合法取得银行审批的贷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切实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与贷款银行不存在纠纷、无不良记录,未来公司以自身 申请贷款不存在障碍。例如,公司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已于 2023 年 8 月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1305-2023 年(银团)字 0001 号),贷款人将向公司提供 11.3 亿元的长期贷 款额度。报告期内,银邦安徽新能源已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提款和委托 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供应商,能够不通过 3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转贷正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 (4)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 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了 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及管理机制,完善贷款管理及资金使用内控流程,加强 发行人在贷款预算、审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 程度。 公司不断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机制,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 督和管理等职能,以进一步落实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确保发行人相关内控 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得以有效执行,且报告期期后不存在新增转贷情形。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 公 W[2023]E1038 号),对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其鉴证结论为: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的周转贷款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转贷对象 2023 年 3 月-4 月转贷金额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采购金额(含税) 中意能 13.80 15.20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在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的采购金额(含税)为 15.20 亿元,与 2023 年中意能的周转贷款资金金额匹配。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5 号》之“5-8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 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 行为)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但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 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等认为 不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综上,发行人目前存续的周转贷款资金事项不属于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就报告期内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①公司承诺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自 2023 年 5 月起,本公司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银行贷 款。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周转贷款资金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合理安排及调度资金,提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银行借 款到期时按时足额归还。 ②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体的整改措施包括:组织相关责 任部门、人员等集中培训,进一步学习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梳理 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 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完善内控制度,包括加强财务审批制度、加强部门沟通、 加强合同管理等,强化风险管控,持续督促内部控制有效执行,配备具有专业胜 任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不断健全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进一步加 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充分 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 3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房屋建筑物及部分生产设备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期限、债务金额、债权人、资金用途等, 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 房屋建筑物及部分生产设备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 报告期期 借款/ 借款/授信 序 末实际借 合同 借款/授信期 授信 贷款/授信银行 金额(万 抵押合同 担保方式 资金用途 号 款金额 编号 限 人 元) (万元) 银邦股份将苏(2016)无锡市 不动产权第 0015503 号、苏(2016)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02283 号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作 《最高额抵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 为牵头行的银团与发行人于 2022 合同》(合同编号: 限公司无锡锡山 自首笔提款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 28 日期 生产经营 银邦股份银团抵押 支行牵头的银团, 日起三十六 间所发生 的最高额 不超过 项下流动 银邦 (2023)第 001 号) 1 包括中国银行、江 150,000 147,500 —— 个月 696,202,400.00 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资金需求 股份 《最高额抵押 苏银行、浦发银 (2023.03.30- 责任; 或营运资 合同》(合同编号: 行、农业银行、北 2026.03.29) 银邦股份将所拥有的价值为人 金需求 银邦股份银团抵押 京银行、兴业银行 民币 476,870,542.00 元的机器设备 (2023)第 002 号)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作为牵头行的银团与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 28 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 476,870,542.00 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3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期 借款/ 借款/授信 序 末实际借 合同 借款/授信期 授信 贷款/授信银行 金额(万 抵押合同 担保方式 资金用途 号 款金额 编号 限 人 元) (万元) 责任。 沈健生夫妇、沈于蓝夫妇、银 邦防务提供保证担保。 黎阳天翔将所拥有的 14 项不 生产经营 动产权作为其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ZH102 《最高额抵押 项下流动 黎阳 贵阳银行瑞金支 2,344.073 2021.12.08-20 公司瑞金支行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 2 4,800 20211 合同》(合同编号: 资金需求 天翔 行 5 24.12.07 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期间所发生的 20801 D1022021120801) 或营运资 最高额不超过 4,800 万元的债权提 金需求 供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 银邦安徽新能源将所拥有的一 1305-2 年产 35 万 份有限公司淮北 《最高额抵押 项不动产权作为其与中国工商银行 银邦 023 年 自首笔提款 吨新能源 牡丹支行牵头的 合同》(合同编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北 牡 丹 支 行 于 安徽 40,832.73 (银 日起 10 年 用再生低 3 银团,包括工商银 113,000 0130500016-2023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5 新能 31 团)字 (2023.09.12- 碳铝热传 行、徽商银行、建 年(牡丹)(抵) 日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最 高 额 不 超 过 源 0001 2033.09.11) 输材料项 设银行和交通银 字 0005 号) 6,751 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责任。 号 目(一期) 行 银邦股份提供保证担保。 2. 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上述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条款如下: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的约定 3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 12.1、第 11.1 条:发生以下情形,代理行有权代表抵押权人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偿还被担保债务: (1)贷款协议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2)其他为本抵押合同向第三条所述主债权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第三人就对其适用的担保 协议或合同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但该第三人于对其适用的担保协议或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RMB10.000,000)的除外; (3)抵押人违反于本抵押合同第九条所作之声明和保证或第十条所作之承诺,并且在抵押人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代理行发出要 求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三(3)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4)抵押人未向代理行如实说明任何本抵押合同附件所列抵押物的瑕疵,并且,在抵押人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代理行发出要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三(3)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司无锡锡山支行 (5)抵押人未按照本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且抵押人在代理行发出要求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起三(3) 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6)抵押人违反本抵押合同的约定擅自出售、转让、赠与、抵押、以实物形式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或其新增的在建 工程,建筑物或附属物; (7)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冻结、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8)发生了针对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且将会对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抵押人根据本抵押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的任何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有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 15 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对其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含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乙方未受清偿的; 贵阳银行瑞金支行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本息或解除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的; (3)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 (4)主合同债务人、甲方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乙方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3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主合同债务人、甲方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 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则担保人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或资信状况重大变化的情形); (6)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知晓后,最高债权额确定。未及时通知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抵押合同》第七条 第 7.1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A. 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 发生本合同第 3.9 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C.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 D.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 7.2 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 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银行借款是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情况,符合商业惯例,发行人虽已将上述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但上述不 动产所有权仍归属发行人,发行人仍可自主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邦股份按期偿还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全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未发生债务逾期未履行的情况,也 未违反有关贷款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危及贷款银行债权的情形,因此,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未达行使抵押权的条件、不能行使抵押 权,发行人抵押土地及房产不存在被处分变卖或拍卖的风险,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下以楷体加粗方式补充披露了如下相关风险: 4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较高及持续上升、固定资产抵押率较高以及可转债未转股等因素带来的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4%、61.19%、63.94%和 66.68%,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公司目前存在 一定偿债风险。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解决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将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及部分生产设备抵押 给相关银行,上述抵押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是发行人重要的商业化生产基地,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短期内难以取得替代性 场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息负债主要为长期借款,余额合计为 22.82 亿元,2024 年-2030 年期间,发行人合计需偿还银行 贷款 18.90 亿元,主要还款时间为 2026 年,需偿还 137,500.00 万元,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债务需要偿还。公司账面非受限货币 资金余额为 8,718.15 万元,金额较有息负债余额差距较大。由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 225,643.00 万元,而本次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融资金额最多不超过 78,500.00 万元,募投项目仍存在 147,143.00 万元资金缺口,公司拟通过项目贷款以及自有资金等解决 资金缺口,可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此外,在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来均未能实现转股,公司预计 需偿付 96,947.50 万元可转债本息,偿债金额较大。同时,发行人目前通过周转资金取得的银行贷款金额为 13.34 亿元,在 2024 年-2030 年期间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合计金额为 18.90 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为 15.69 亿元。若发行人相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无 法办理续贷,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公司需通过使用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或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付。 若未来经营下滑,公司贷款到期可能无法办理续贷。此外,公司与 2023 年 3 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牵头银团签订了 《银团贷款协议》,贷款银行向公司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贷款额度,该银团协议中约定了多项违约事件,如公司没有按 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多数贷款人事先同意公司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实际控制权变更等违约事件,如公司发生其中任 何一项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能采取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等行动,若公司被贷款银行要求立刻偿还相关贷款,将导致公司面临偿债 4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压力较大的风险。由于公司目前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较低,且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并已将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及抵押给 相关银行,可能较难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若未来无法偿还相关债务,公司相关抵押资产可能面临被银行处置风险,将 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 4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与转贷供应商合作历史;查阅发行人报告 期内采购明细表,对比分析采购材料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获取原材料公 开市场报价并比较; 2. 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转贷的具体发生金额、交易形成原因、资 金流向及使用用途、偿还情况; 3.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银行账户流水、银行借款合同,检查转贷资 金的具体流向; 4. 查阅相关法规,以及通过公开资料查阅其他上市公司转贷情形; 5. 查阅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阅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获取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6. 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7.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8.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抵押合同。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与涉及转贷的供应商之间采购交易依据市场定价,与其他供应商 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转贷系为满足银行受托支付要 求,转贷资金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不存在重大处罚风险;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2. 发行人上述房屋建筑物及部分生产设备的抵押均系为自身债务设定。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主张执行抵押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到期 4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未清偿银行借款引起的诉讼或纠纷情形,发行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清偿能 力,采用资产抵押的担保方式进行借款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问题 5 5.申报材料称“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相 关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且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按照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 力”,上述情况与实际披露情况不符。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并说明 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事项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三、本次可转债发行 的基本条款”下以楷体加粗方式补充披露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内容: “(十八)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 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会议召开日前 3 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4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之内容要求和送达时间、地点;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十九)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决策机制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 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 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 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 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 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4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及担保人(如有)。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 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 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 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 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 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 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 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 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规定募集说 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4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明书应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 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因配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七)转股价格调整 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 原则及方式;(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十)赎回条款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 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七)转股价格调整 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原则及方式 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第十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 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 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八)转股价格向下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 修正条款 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 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 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 价。 第十一 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十)赎回条款;(十 一)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 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4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 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 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 行人应当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向特定对象发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十七)本次可转债 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 的受托管理人 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 平、合理。 已补充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可转债持 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六)保护债券 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 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十八)可转债持有人 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 会议的通知、(十九)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 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决策机制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 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 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已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之三、本次可 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 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十三)违约情形、 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综上,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 2. 查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 4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事项”等内容,募集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 要求。 4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二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至 2030 年 1-9 月期 间,发行人合计需偿还银行贷款 170,708.96 万元,在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 况下,偿还可转债本息存在资金缺口 5.49 亿元,可以通过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进行补充。 公司 2023 年存在未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贷 款的情形。公司承诺自 2023 年 5 月起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目前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的 贷款是否存在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可能,不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资金后, 发行人能否正常获取银行贷款,若能,请说明报告期内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 贷款的原因;若不能,请说明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应对措施及有效性;(2) 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未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本 息,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承诺,关于偿还可转债本息的 测算是否合理审慎,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目前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是否存在银行要 求提前还款的可能,不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资金后,发行人能否正常获取 银行贷款,若能,请说明报告期内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的原因;若不能, 请说明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1. 目前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是否存在银行要求 提前还款的可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 取得的长期借款余额为 13.34 亿元,系由银邦股份(母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牵头银团贷款取得,涉及五家贷款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鸿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 5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述贷款涉及的贷款协议为银邦股份(母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牵头银团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 (1)发行人经营状况持续向好,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持续加强,与贷款银行 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贷款银行优质客户,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 的可能性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铝基系列、铝钢系列、多金属系列等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轻量化材料解决方案,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绿色低碳的 发展战略,坚持做强铝热传输材料为主业,不断在铝热传输材料领域进行研发升 级。 报告期内,随着下游主要应用领域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凭借较强的 产品竞争力及深厚的客户基础,发行人经营情况持续向好,盈利能力持续加强,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50,764.89 445,657.05 394,430.25 319,525.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8,312.88 6,448.41 6,730.37 4,062.47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7,839.28 5,613.71 2,971.14 3,035.09 润 母公司净利润 9,417.04 16,820.98 15,021.72 5,752.7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90 5.94 5.10 3.82 存货周转率(次) 1.93 4.41 4.60 4.17 利息保障倍数 2.29 1.55 1.67 1.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6,829.28 10,686.54 23,019.46 6,966.23 净额 根据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19,525.59 万元、 394,430.25 万元、445,657.05 万元和 250,764.8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5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35.09 万元、2,971.14 万元、5,613.71 万元 和 7,839.28 万元,银邦股份(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5,752.72 万元、15,021.72 万元、16,820.98 万元和 9,417.04 万元,经营情况持续向好,盈利能力持续加强。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减少客户付款信用期、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力度、聚焦 优质回款客户、降低回款较差客户销售等方式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 周转率分别为 3.82 次、5.10 次、5.94 次和 2.90 次,呈现上升趋势;另外,发行 人持续加强存货管控,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4.17 次、4.60 次、4.41 次和 1.93 次, 整体保持平稳。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盈利能力增长,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1.42、 1.67、1.55 和 2.29,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运能力和偿 债能力持续提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966.23 万元、 23,019.46 万元、10,686.54 万元和-16,829.28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较好,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安徽工厂开始生产及下游需求 增长导致存货储备增加所致,属于阶段性因素,不影响发行人长期经营活动现金 流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状况持续向好,营运能力和偿 债能力持续加强,与贷款银行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贷款银行优质 客户,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可能性较小。 (2)结合银邦股份(母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以及贷款银行出 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被贷款银行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 的风险 银邦股份(母公司)于 2023 年 3 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牵头银团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就借款用途、提前还款、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 支付、违约事项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具体如下: ①《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4 条第 4.1.款就借款用途约定如下: “借款人应当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资金专门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项下流 动资金需求或营运资金需求。” 发行人就《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资金均用于向供应商中意能支付铝锭 5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货款,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②《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8 条第 8.3.款就提前还款约定情形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单项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或多项累计金额超过人 民币壹亿元整的,借款人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因团 成员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余额,但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资 金支出除外:(1)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或其 他资产而获得较大收益的;(2)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获得较大对外投资收益的; (3)借款人通过其他形式获得较大现金流入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上述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应 当提前还款的情形。 ③《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9 条第 9.7.款就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情形约定 如下: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行有权且应根据银团会议决议宣布借款 人违约、变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借款人 信用状况下降;(2)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严重下降的;(3)贷款资金使用 出现异常或可能存在支付对象、支付账户不符的;(4)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支付或使用贷款资金;(5)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6)借款 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导致任何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任何事 件或情况的;(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未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以 外,发行人未出现其他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情形。对于贷款资金使用方面, 发行人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实际向中意能采购铝锭的金额高于通过周转贷款 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资金金额,相关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与《银团贷款协议》约 定相一致,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其他对象。对于未严格 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形,所有相关贷款银行已通过书面说明的方式确认对 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且《银团贷款协议》第 7.6 条约定贷款额度不 可循环使用,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被相关贷款银行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风 险。 5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④《银团贷款协议》中第 17 条第 17.1 款约定了 24 项违约事件,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中任何一项违约行为。 根据所有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贷款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期间,各项业务均 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欠息或其他违约 的情形。此外,所有相关贷款银行已通过书面说明的方式确认转贷行为未对其造 成实质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不会就上述事项向公司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 不会就该事项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被相关贷款银行提前收回 贷款的风险。 ⑤相关贷款银行已出具书面说明,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 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公司已取得报告期内存续的周转贷款资金涉及的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 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 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于 2024 年 8 月出具说明文件,认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银 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期间,各 项业务均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欠息或 其他违约的情形。公司与本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 本行未因公司的转贷行为遭受损失,本行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 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本行未发现公 司存在违反本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为。转贷行为未给该行造成实质损害或其他不 利影响,不会就上述事项向公司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不会就该事项追究公 司任何责任。” ⑥有权机关已出具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支行自 2018 年以来,已不再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出具任何证明,行政处罚等措施均在官网进行公示,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 官方网站以及公司征信报告,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也取得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经核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 辖内银行机构业务未发现不合规的情形。” ⑦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团贷款协议》均 依约正常履行,发行人就《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资金未用于协议约定借款 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发行人未发生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应当提前还款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贷款资金实际发放情况及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 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被贷款银行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的风 险。 (3)发行人通过周转资金方式获取的贷款资金均作为生产经营项下的流动资 金或营运资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与相关资金周转方的采购金额匹配, 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可能性较小 目前,发行人通过周转资金方式获取的贷款资金均作为生产经营项下的流动 资金或营运资金,用于公司结算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系为了满足公司 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不存在非法占有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未通过周转贷款资金行为谋取任何非法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 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以及公司征信报告并结合相 关审核案例,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2023 年,发行人通过中意能周转资金取得贷款与发行人在取得贷款 后 12 个月内向中意能的采购额和周转贷款资金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亿元 周转贷款 2023 年 3 月-4 月周转贷款资金金额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采购金额(含税) 资金对象 中意能 13.80 15.20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 2023 年 3 月-4 月与中意能周转贷款资金金额与发行 人在 2023 年 4 月-2024 年 3 月期间向中意能采购金额相匹配,根据证监会发布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的相关规定,相关周转资金行为系具备 5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定的真实业务支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周转资金方式获取的贷款资金均作为生产 经营项下的流动资金或营运资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与相关资金周转方 的采购金额匹配,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可能性较小。 (4)在极端情况下,若发行人被要求部分或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可 以通过自有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其他易可变现资产以 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偿还银行贷款,不构成重大偿债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若发行人被要求部分或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可以通过 自有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其他易可变现资产以及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偿还银行贷款,不构成重大偿债风险,具体详见“(二) 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未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本 息,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承诺,关于偿还可转债本息的测 算是否合理审慎,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之回复。 (5)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偿债风险,风险提示充分 对于发行人的潜在偿债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 特别风险提示”下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下 以楷体加粗方式补充披露了“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较高及持续上升、固定资产 抵押率较高以及可转债未转股等因素带来的偿债风险”,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较高及持续上升、固定资产抵押率较高以及可转债 未转股等因素带来的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4%、61.19%、63.94%和 66.68%,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公司目前存在一定偿债风险。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解决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将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以及部分生产设备抵押给相关银行,上述抵押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是发行人重要 的商业化生产基地,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短期内难以取得替代性场地。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息负债主要为长期借款,余额合计为 22.82 亿元, 2024 年-2030 年期间,发行人合计需偿还银行贷款 18.90 亿元,主要还款时间为 2026 年,需偿还 137,500.00 万元,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债务需要偿还。 公司账面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8,718.15 万元,金额较有息负债余额差距较大。 5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 225,643.00 万元,而本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融资金额最多不超过 78,500.00 万元,募投项目仍存在 147,143.00 万元资金 缺口,公司拟通过项目贷款以及自有资金等解决资金缺口,可能将进一步提高公 司资产负债率。此外,在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来均未能 实现转股,公司预计需偿付 96,947.50 万元可转债本息,偿债金额较大。 同时, 发行人目前通过周转资金取得的银行贷款金额为 13.34 亿元,在 2024 年-2030 年 期间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合计金额为 18.90 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为 15.69 亿元。若发行人相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无法办理续贷,发行人将面临 较大的偿债压力,公司需通过使用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 或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付。 若未来经营下滑,公司贷款到期可能无法办理续贷。此外,公司与 2023 年 3 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牵头银团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贷款 银行向公司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贷款额度,该银团协议中约定了 多项违约事件,如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多数贷款人 事先同意公司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实际控制权变更等违约事件,如公司发生其中 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能采取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等行动,若公司被 贷款银行要求立刻偿还相关贷款,将导致公司面临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由于公 司目前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较低,且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并已将其全部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及抵押给相关银行,可能较难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 金,若未来无法偿还相关债务,公司相关抵押资产可能面临被银行处置风险,将 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 (6)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 的贷款不存在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若发行人被要求部分 或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尚未使用的授 信额度、其他易可变现资产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偿债风险,风险提示充分。 2. 报告期内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的原因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随之增长,公 5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司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而银行对于贷款资金发放及使用有较多限 制。目前大部分贷款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处于风险管控需要,均要求借款人采取 受托支付方式,较少采用自主支付。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 易对手。 报告期内,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及贷款经办人员对银行贷款涉及的相关法规未 有充分理解且对银行贷款相关事项的合规意识相对不足,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 付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的情形。对于上述事项,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资金的主观恶意,申请的银行贷款转 出给外部周转方之后,基本在当天或一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部资金转回至公司,不 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且相关贷款资金均用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周转,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对于上述事项,发行人就报告期内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已积极采取了整改措 施,具体如下: (1)公司承诺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自 2023 年 5 月起,本公司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银行贷 款。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周转贷款资金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合理安排及调度资金,提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银行借 款到期时按时足额归还。 (2)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要求,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体的整改措施包括:组织相关 责任部门、人员等集中培训,进一步学习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在提升业务效率的 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完善内控制度,包括加 强财务审批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加强合同管理等,强化风险管控,持续督促内 部控制有效执行,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不断健全风险 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跟进内控 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 5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不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资金后,发行人可以正常获取银行贷款 根据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现采用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的原因主要系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及贷款经办人员对相关法规的理解不充分且对 取得银行贷款方式的合规意识不足所致,发行人可以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而是 通过正常支付采购货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不存在障碍。发行人就报告期内的 周转贷款资金行为已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能够确保未来不再发生,具体详见前 述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周转贷款资金金额和采购金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周转贷款资金金额(亿 - 13.80 12.00 12.88 元) 采购总额(亿元) 22.61 37.41 32.15 25.83 占比 / 36.89% 37.33% 49.84% 根据上表所示,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各年周转贷款资金金额占采 购总额的比例持续下降,采购金额足以覆盖受托支付金额。发行人自 2023 年 5 月已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收取银行贷款,并已开始对周转贷款资金行为进 行规范。为保证未来不再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获取贷款资金,发行人将加强资 金支付计划及原材料采购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相关采购业务的货 款支付进度满足第三方受托支付货款的放款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存在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形。例 如,2023 年 4 月,发行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无锡市太湖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 1.20 亿元铝锭采购款,系正常取得的银行借款;另外,发行人子公 司银邦安徽新能源已于 2023 年 8 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 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1305-2023 年(银团)字 0001 号),贷款人 将向公司提供 11.3 亿元的长期贷款额度。报告期内,银邦安徽新能源已根据实 际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提款和委托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 同约定用途的供应商,能够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正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银邦安徽新能源正常获取的银行贷款资金余额为 48,757.56 万元。 5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不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资金后,发行人可以正常 获取银行贷款。 (二)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未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 可转债本息,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承诺,关于偿还可转 债本息的测算是否合理审慎,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 规定。 1. 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未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 转债本息 (1)利息偿付能力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500.00 万元,假设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时均不转股,测算本次可转债 存续期内公司需支付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可比利率 0.40% 0.60% 1.00% 1.50% 2.00% 3.00% 利息支出 314.00 471.00 785.00 1,177.50 1,570.00 2,355.00 占最近三年平均归属于母 5.46% 8.20% 13.66% 20.49% 27.32% 40.98%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 根据上表测算,在假设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均不转股的极端情况下,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债券存续期内各年需偿付利息的金额相对较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足以 支付本次可转债利息,发行人付息能力较强。 (2)本金偿付能力 假设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均未转股,存续期内也不存在赎回、回售的相 关情形,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发行人债券持有期间需支付的本 金和利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本次可转债最大发行规模 A 78,500.00 6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模拟可转债年利息总额 B 6,672.50 可转债到期赎回溢价(注) C=A*15% 11,775.00 可转债本息偿付 D=A+B+C 96,947.50 注:可转债赎回溢价假设按照 15%计算。 按前述利息支出进行模拟测算,发行人在可转债存续期 6 年内需要支付利息 共计 6,672.50 万元,到期需支付本金 78,500.00 万元,赎回溢价最高为 11,775.00 万元,可转债存续期 6 年本息合计 96,947.50 万元,主要在可转债到期时支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盈利能力持续增强,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良好,未来发行人偿 付可转债本息资金主要来源于可转债存续期间发行人实现的资金积累,不存在重 大偿付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近三年盈利情况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62.47 万元、6,730.37 万元和 6,448.41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747.08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966.23 万元、23,019.46 万元 和 10,686.54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较好,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安徽工厂开始生产及下游需求增长导致存货储备增加所 致,属于阶段性因素,不影响发行人长期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参考近期债券市 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②公司银行融资渠道畅通,信用良好 公司信用良好,融资渠道顺畅,获得了较高额度的银行授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9.22 亿元,公司的授信额度充足,能够保障 未来的偿付能力。 ③公司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2024/6/30 或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4 年 1-6 月 或 2023 年度 或 2022 年度 或 2021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49 3.03 1.11 1.05 速动比率(倍) 1.39 1.85 0.78 0.70 6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4/6/30 或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4 年 1-6 月 或 2023 年度 或 2022 年度 或 2021 年度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6.49% 55.28% 59.23% 58.52% 资产负债率(合并) 66.68% 63.94% 61.19% 59.54% 利息保障倍数 2.29 1.55 1.67 1.4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1.05、1.11、3.03 和 2.49,速动比率 分别为 0.70、0.78、1.85 和 1.39,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 比率相对平稳,2023 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高较多,偿债能力持续 增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4%、61.19%、63.94%和 66.68%, 呈现增长趋势,主要系受投资建设募投项目所致。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盈利能 力增长,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1.42、1.67、1.55 和 2.29,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3)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发行人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 可转债本息 综合考虑公司的可自由支配资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可转债募集资金、 营运资金需求、有息负债情况、未来重大资本性支出、现金分红支出等因素下进 行测算,发行人 2024 年-2030 年期间整体资金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 1 8,718.15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 发行人应收账款 2 57,058.58 人可自由支 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 3 12,728.18 配资金及拟 发行人应收票据 4 5,622.26 取得资金 发行人可自由支配资金及拟取得资金合计 5=1+2+3+4 84,127.17 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现有业务经营活动产 6 94,901.87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 2024 年-2030 募投项目 2026 年-2030 年期间的现金流 7 177,493.98 年发行人新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取得的现金 8 78,500.00 增资金 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资金流入合计 9=6+7+8 350,895.85 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可使用资金金额 10=5+9 443,823.02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付账款 11 35,134.19 2024 年-2030 2024 年 6 月末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 12 17,313.35 年发行人资 2024 年-2030 年营运资金缺口 13 - 金需求 投入募投项目 14 134,263.72 6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现金分红 15 9,863.04 支付可转债本息 16 96,947.50 17=11+12+13 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资金需求合计 293,521.80 +14+15+16 可使用资金-资金需求 18=10-17 141,501.22 情形 乐观 保守 悲观 本息偿还金 87,662.45 151,363.99 215,065.54 额(19) 资金缺口 53,838.77 -9,862.77 -73,564.32 (20=18-19) 发行人未来可使用资金能够覆盖未来整体资金支出,主要测算依据及主要假 设如下: ①发行人可自由支配资金及拟取得资金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8,718.15 万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为 94,083.69 万元。报告期内, 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客户,应收账款整体回收情况良好,账龄 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超过 80%,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上升,发行人 可以通过收回应收账款以及进行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取得现金,其中,应收账款 的保理融资比例约在 80%左右。基于谨慎性考虑,此处发行人应收账款假设按照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94,083.69 万元)的 70%测算,并 扣除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8,800 万元,即 57,058.58 万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 12,728.18 万元,均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取得现金。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为 5,622.26 万元。发行人应收 票据的出票方主要系支付能力和信誉较高的国有企业客户和行业知名企业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发行人主要通过贴现和背书的 方式使用票据,未来发行人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和持有至到期等方式取得现金。 综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可自由支配资金及拟取得资金合计为 84,127.17 万元。 ②未来期间新增资金 6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了快速增长,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966.23 万元、23,019.46 万元、10,686.54 万元和 -16,829.28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较好,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安徽工厂开始生产及下游需求增长导致存货储备增加所致, 属于阶段性因素,不影响发行人长期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由于 2024 年 1-6 月 发行人现金流为负系阶段性因素且主要系由本次募投项目产生而募投项目本身 已经考虑到了相关流动资金投入,因此以下测算主要按照发行人 2021 年-2023 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测算。发行人 2021 年-2023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的复合增长率为 23.86%。考虑到发行人无锡工厂已接近满负荷生产并基于 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假设 2024 年-2030 年各年现有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为发行人 2021 年-2023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平均数,即 13,557.41 万元。 基于上述假设,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 94,901.87 万元。 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 2026 年-2030 年的现金流预计分别 为 17,799.39 万元、33,045.20 万元、40,828.13 万元、42,215.16 万元和 43,606.10 万元;基于上述假设,2026 年-2030 年 1-9 月募投项目现金流合计为 177,493.98 万元。 另外,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人可以募集资金 78,500 万元。 综上,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预计将新增资金 350,895.85 万元。 ③应付账款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为 35,134.19 万元。 ④2024 年 6 月末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 1)报告期非受限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非受限货币资金 ① 8,718.15 15,306.34 11,415.00 4,575.87 交易性金融资产 ② - - 7,030.16 8,719.46 营业成本 ③ 223,495.76 398,819.75 356,879.08 284,756.52 税金及附加 ④ 743.27 1,447.52 1,441.59 1,245.90 6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期间费用总额 ⑤ 17,310.71 35,785.67 30,690.62 29,682.69 非付现成本总额 ⑥ 5,458.60 12,255.86 12,047.03 12,594.79 付现成本总额 ⑦=③+④+⑤-⑥ 236,091.14 423,797.07 376,964.26 303,090.32 月平均付现成本 ⑧=⑦/12 39,348.52 35,316.42 31,413.69 25,257.53 覆盖月数 ⑨=(①+②)/⑧ 0.22 0.43 0.59 0.53 注 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 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含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 用摊销和使用权资产摊销; 注 3:2024 年 1-6 月的月平均付现成本计算公式为⑧=⑦/6。 由上表可知,公司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覆盖月均付现 成本月数平均数为 0.44 个月。 2)最低现金保有量测算 最低现金保有量是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根据最低 现金保有量=2024 年上半年月均付现成本*安全月数进行测算。 基于前述测算,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充分考虑日常经营成本、 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经营付现成本,及非付现成本,结合日常经营管理、现金收 支等情况,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月均付现成本为 39,348.52 万元,并结合公司历 史经营数据谨慎选取 0.44 个月进行月均付现成本测算,经测算,公司在现行运 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最低货币资金约为 17,313.35 万元(即月均付现成 本 39,348.52*安全月数 0.44)。 ⑤2024 年-2030 年营运资金缺口 报告期内,发行人铝基系列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0.17%、81.36%、 96.03%和 113.29%,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目前发行人无锡工厂产能已基本达到 饱和状态,未来产能增量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本次测算将不考虑未 来新增的营运资金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发行人无锡工厂目前已基本实 现满负荷生产,未来新增营运资金需求较小,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营运能力 持续提升,现有业务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望进一步降低。其次,由于发行人未来 新增产能及未来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本次募投项目,而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中 6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已考虑了营运资金需求,因此本次测算不再重复考虑募投项目的营运资金需求。 ⑥募投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 225,643.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投 入 91,379.28 万元,尚需投入金额为 134,263.72 万元。已投入金额仅考虑土地、 建筑、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除此之外因安徽工厂部分设备陆续安装完毕,部分 工序进入试生产阶段,因此流动资金也有所投入,募投项目实际尚需投入金额将 小于前述金额。 ⑦未来现金分红情况 2023 年,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 1,643.84 万元。假设 2024 年-2030 年期间每 年的现金分红与 2023 年分红一致,即 1,643.84 万元每年,合计为 9,863.04 万元。 ⑧可转债本息 假设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底完成可转债发行,由于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 6 年,则可转债到期偿还的时间为 2030 年 9 月底。在假设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均不 转股的极端情况下,发行人需合计偿付可转债本息 96,947.50 万元。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500.00 万元,假设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时均不转股,测算本次可转债 存续期内公司需支付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可比利率 0.40% 0.60% 1.00% 1.50% 2.00% 3.00% 利息支出 314.00 471.00 785.00 1,177.50 1,570.00 2,355.00 假设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均未转股,存续期内也不存在赎回、回售的相 关情形,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发行人债券持有期间需支付的本 金和利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本次可转债最大发行规模 A 78,500.00 模拟可转债年利息总额 B 6,672.50 6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可转债到期赎回溢价(注) C=A*15% 11,775.00 可转债本息偿付 D=A+B+C 96,947.50 注:可转债赎回溢价假设按照 15%计算。 ⑨未来期间偿还有息债务及利息 1)有息债务本金部分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合计为 228,173.80 万元,相关 债务偿还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单位 2024 年偿还 3,500.00 银邦股份和黎阳天翔 2025 年偿还 15,900.00 银邦股份 2026 年偿还 137,500.00 银邦股份 2027 年偿还 7,127.38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28 年偿还 7,127.38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29 年偿还 7,127.38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30 年偿还 10,691.07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31 年偿还 10,691.07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32 年偿还 14,254.76 银邦安徽新能源 2033 年偿还 14,254.76 银邦安徽新能源 合计 228,173.80 -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现有有息债务未来的主要还款时间为 2026 年,合计 需偿还借款 137,500 万元,占合计有息债务的比例为 60.26%。其余各年份的还款 金额较为平均,各年金额均相对较小。其中,2026 年以后的还款主要集中在银 邦安徽新能源,合计金额为 71,273.80 万元万元,占合计有息债务的比例为 31.23%。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有息负债按公司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需还款金额 银邦股份 155,900.00 银邦安徽新能源 71,273.80 黎阳天翔 1,000.00 6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名称 需还款金额 合计 228,173.80 发行人对于上述债务的偿付计划具体如下: A.银邦股份(母公司) 2021 年-2023 年,银邦股份(母公司)的银团贷款授信额度分别为 10.15 亿 元、12 亿元和 15 亿元,2024 年 1-6 月新增授信额度 1.09 亿元,各年额度整体保 持在较高水平,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报告期内,银邦股份(母公司)实现的净 利润分别为 5,752.72 万元、15,021.72 万元、16,820.98 万元和 9,417.04 万元,净 利润持续快速增长,盈利状况较好。同时,报告期内,银邦股份(母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分别为 58.52%、59.23%、55.28%和 56.49%,整体呈现下降趋势。根据 银邦股份(母公司)良好的盈利状况及资产结构,2023 年,银邦股份(母公司) 与银团签署了长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 2024 年以来,银邦股份(母公司)主要产品订单饱满,生产经营正常,现 有长期授信额度下调风险较小,未来现有部分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办理续贷的可能 性较低。目前,银邦股份(母公司)的借款均为抵押及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借 款余额为 15.59 亿元。根据银邦股份(母公司)与银团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银邦股份(母公司)用于抵押的相关土地、房产及设备的价值合计为 11.73 亿元, 抵押物价值较高。同时,银邦股份(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生夫妇、沈于蓝夫 妇、银邦防务为银邦股份(母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据此,银团给予了银邦股 份(母公司)长期授信额度 15 亿元。 基于银邦股份(母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近年来的授信额度情况,同时考虑到 银邦股份(母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较高及实际控制人持续给予增信措施,预计 银邦股份(母公司)在目前长期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可以继续维持目前的授信 额度,预计持续获得银行借款不存在实质障碍。后续银邦股份(母公司)将主要 选择银行贷款置换、借款展期等方式对现有有息债务进行处理,上述有息债务处 理不会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 B.银邦安徽新能源 6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银邦安徽新能源涉及的银行借款主要系募投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贷款。银邦安徽新能源本次实施的募投项目的预计现金流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34 年 项目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31 年 2032 年 2033 年 -2040 年 募投项目净利润(A) 19,978.03 33,165.09 34,552.12 35,943.06 37,296.64 37,296.64 37,296.64 37,296.64 募投项目折旧摊销(B) 7,663.04 7,663.04 7,663.04 7,663.04 6,070.60 6,070.60 6,070.60 6,070.60 募投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C) 5,404.13 - - - - - - - 募投项目经营现金流(D=A+B+C) 33,045.20 40,828.13 42,215.16 43,606.10 43,367.24 43,367.24 43,367.24 43,367.24 银邦安徽新能源偿债金额(E) 4,875.76 4,875.76 4,875.76 7,313.63 7,313.63 9,751.51 9,751.51 - 偿债金额占经营现金流比例(E/D) 14.75% 11.94% 11.55% 16.77% 16.86% 22.49% 22.49% - 根据上表所示,随着银邦安徽新能源本次实施的募投项目逐步达产,银邦安 徽新能源各年偿债金额的比例占募投项目经营现金流的比例较低,不存在较大偿 债风险。根据银邦安徽新能源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协议,其合计授信额度为 16.80 亿元,目前仅使用 8.08 亿元,若后续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设期(2024 年-2025 年)及爬坡期(2026 年-2028 年)存在资金紧张情形,亦可以选择贷款置换、借 款展期等方式对现有有息债务进行处理,上述有息债务处理不会对发行人资产负 债结构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C.黎阳天翔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黎阳天翔的借款余额较小,仅 1,000.00 万元。根据 黎阳天翔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期间,黎阳天翔的授信额度为 4,800 万元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黎阳天翔正常履行相关借款合同,若黎阳天翔存 在资金紧张情形,后续可以选择银行贷款置换、借款展期等方式对现有有息债务 进行处理,上述有息债务处理不会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2)有息债务利息部分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有息负债合计金额为 228,173.80 万元,上述 有息债务利息部分主要通过发行人自有资金进行偿还。 6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2030 年期间,发行人合计需偿还银行贷款 188,973.21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156,900.00 万元(银邦股份(母公司)及黎 阳天翔),项目贷款 32,073.21 万元(银邦安徽新能源)。在后续测算中,项目 贷款将按照还款计划足额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由于通常可以通过新取得的流动资 金贷款置换,后续将取决于公司未来取得的授信额度,因此,在后续测算中,将 假设乐观、保守和悲观的情形用于测算资金缺口,具体假设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乐观 保守 悲观 项目贷款余额① 32,073.21 32,073.21 32,073.21 流动资金贷款余额② 156,900.00 156,900.00 156,900.00 流动资金贷款偿还比例③ 0% 50% 100% 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金额 - 78,450.00 156,900.00 ④=②*③ 利息支出金额⑤ 55,589.24 40,840.78 26,092.33 合计本息偿还金额 87,662.45 151,363.99 215,065.54 ⑥=①+④+⑤ 注 1:在乐观情况下,发行人 2024 年-2030 年 1-9 月期间需要分别偿还利息 4,474.48 万 元、8,928.95 万元、8,928.95 万元、8,762.65 万元、8,477.55 万元、8,192.46 万元和 7,824.21 万元,利息支出合计为 55,589.24 万元; 注 2:在悲观情况下,发行人 2024 年-2030 年 1-9 月期间需要分别偿还利息 4,443.43 万 元、8,512.45 万元、4,191.58 万元、2,684.65 万元、2,399.55 万元、2,114.46 万元和 1,746.21 万元,利息支出合计为 26,092.33 万元; 注 3:在保守情况下,发行人 2024 年-2030 年期间利息支出金额按照乐观情况和保守情 况下利息支出金额的平均值测算,即 40,840.78 万元。 在各情形下,发行人的资金缺口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情形 乐观 保守 悲观 可使用资金-资 141,501.22 141,501.22 141,501.22 金需求 本息偿还金额 87,662.45 151,363.99 215,065.54 资金缺口 53,838.77 -9,862.77 -73,564.32 根据上表所示,在乐观情形下,2024 年-2030 年 9 月,发行人可使用资金金 额能够覆盖资金需求及有息负债本息偿付金额;在保守情形下,即偿付 50%流动 资金贷款的情况下,发行人存在少量资金缺口 0.99 亿元;在悲观情形下,即在 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极端情况下,发行人存在资金缺口 7.36 亿元。 7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在保守和悲观情形下,资金缺口的产生主要系由于在前述测算中考虑了发行 人部分或全额偿还现有 15.69 亿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行人的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通过新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偿还。同时,根据前文所述, 近年来发行人经营业绩持续增长,营运能力持续增强,抵押物充足且实控人进行 了担保,预计持续取得目前的授信额度不存在重大障碍,全额偿还流动资金贷款 的可能性极小。 在保守和悲观情形下,若发行人部分或全额偿还了现有流动资金借款,对于 潜在的资金缺口,发行人也可以通过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 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进行补充,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体 如下: 1)发行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足以覆盖前述资金缺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的授信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公司名称 授信单位 授信额度 日已使用授信额度 日尚未使用额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15.00 14.50 -(注 1) 牵头的银团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 银邦股份 1.00 0.88 0.12 有限公司 (母公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司) 0.60 0.60 - 公司无锡分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0.49 0.49 - 司无锡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淮北牡丹 11.30 7.13 4.17 支行牵头的银团 银邦安徽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1.50 0.95 0.55 新能源 公司淮北相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淮北相城 4.00 - 4.00 支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黎阳天翔 0.48 0.10 0.38 公司瑞金支行 合计 34.37 24.65 9.22 注:根据银邦股份(母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牵头的银团签署的 长期借款协议,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银邦股份(母公司)所获取的长期借款金额不得超 7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过总授信额度。 根据上表所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合计为 9.22 亿元,足以覆盖保守和悲观情形下的资金缺口。 另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邦安徽新能源已分别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分别申请流动资 金授信额度 3 亿元、1 亿元,合计 4 亿元,预计将于近期取得授信额度。在完成 授信后,发行人预计未使用授信额度将达到 13.22 亿元,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整 体的偿债能力。 2)发行人其他易可变现资产规模较大,足以覆盖前述资金缺口 除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以外,发行人其他易可变 现资产主要为存货。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货余额为 13.01 亿元,主 要为铝锭及相关铝制品,由于铝锭为大宗商品,铝制品亦可以通过回炉重制的方 式生产再生铝,再生铝亦为大宗商品,因此发行人存货变现能力较强且存货不易 出现减值情况。未来,若需要全额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发行人亦可以通过销售部 分存货补足资金缺口。 3)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流动资金借款 14.50 亿元系由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沈健生、沈于蓝及实际控制人配偶进行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健生、沈于蓝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4.35%,质押股权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17.49%,质押比例较低。按照 2024 年 8 月 30 日上市公司的收盘价 9.92 元/股测算,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市 值为 19.85 亿元。在极端情况下,若发行人无法全额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亦将通过自有资金、股权质押取得资金等方式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 持,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4)可转债到期后募投项目资产变现可提供资金支持 在极端情况下,若在可转债到期后,发行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发行人可以 通过变现募投项目资产的方式来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前文假设可转债到期时间为 2030 年底,预计募投项目生产期第一年为 2026 7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年。本募投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为 157,84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计划投资金额(万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备注 元) 包括建筑工程、设备 1.1 工程费用 126,332.00 购置及安装工程。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1.1.1 建筑工程 36,588.00 140,075.64 平方米。 1.1.2 设备购置 86,737.00 主要设备是根据发 行人当前生产工艺 1.1.3 安装工程 3,007.00 水平定制化设计和 施工。 包括土地使用费、建 设单位管理费、工程 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4,597.00 建设监理费、可行性 研究费等。 按照工程费用与工 1.3 基本预备费 16,912.00 程建设其他费用之 和 12%计取。 包括工程费用、工程 合计 建设投资 157,841.00 设备其他费用、基本 预备费。 根据上表,募投项目中可变现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设备。 A.土地使用权 本募投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价格为 6,612.60 万元,预计未来出售 价格与取得价格保持一致。 B.建筑物 本募投项目建设工程计划投资 36,588 万元,建构筑物面积达 140,075.64 平 方米,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 2,612.02 元。本项目厂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经查询 58 同城、安居客等公开信息平台,淮北地区厂房出售每平方米价格区间在 1,944.44 元至 2,800 元,中位数为 2,702.74 元,高于募投项目建筑物平均造价。 基于谨慎性原则,未来变现时每平方米售价取 2,500 元,低于市场价格及造价, 即预计建筑工程在可转债到期时变现价格为 35,018.91 万元。 C.设备 本募投项目设备投入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总计划投入为 89,744 万元, 7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募投项目设备组建产线是基于发行人现有生产工艺水平定制化设计,没有公开市 场价格,因此未来变现以可转债到期时间 2030 年底时设备净值为依据。募投项 目效益测算时假设机器设备折旧年限按 20 年,净残值率按 5%计算,因此未来设 备变现价格为 68,429.80 万元。 可转债到期后,募投项目预计变现 11.11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变现资产 金额(万元) 1 土地使用权 6,612.60 2 建筑物 35,018.91 3 设备 68,429.80 合计 110,061.31 根据上表所示,可转债到期后,募投项目预计变现 11.01 亿元,足以覆盖可 转债到期还本付息的需求。 5)结合其他资金来源,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极端情况下,发行人 足以覆盖潜在资金缺口,确保发行人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本息 结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其他易可变现资产、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 支持,发行人其他资金来源与前述资金缺口对比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发行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1 9.22 存货余额 2 13.01 实控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市 3 3.97 值(注) 募投项目资产变现 4 11.01 其他资金来源 5=1+2+3+4 37.21 悲观情形资金缺口 7.36 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健生、沈于蓝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4.35%,假设 通过质押 50%股权来取得资金支持,以质押折扣率 40%计算,可获取 3.97 亿元资金。 根据上表所示,未来发行人可以获得的其他资金支持可以覆盖极端情况下的 资金缺口,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未来公司仍有足够的现金流支 付可转债本息,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7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对于发行人的潜在偿债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 特别风险提示”下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下 补充披露了“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较高及持续上升、固定资产抵押率较高以及 可转债未转股等因素带来的偿债风险”,具体详见前述问题之回复,风险提示充 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增长较快,发行人已采取充分且 有效的应对债务风险的控制措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即使可转债投资者在转 股期内不选择转股,发行人全额偿还现有流动资金借款,结合其他资金支持,发 行人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债券的本息。未来,随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 以及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不断产生经济效益,也将进一步降低发行人偿债风险。 2. 实际控制人承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考虑到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发行人存在部分资金缺口,发行人 可以通过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 资金支持等方式进行补充。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沈健生、沈于蓝出具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来偿还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存在资金 缺口且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本人承诺通过无条件提供借款、 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偿还前述债务缺口,确保公司有充足的 资金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执行,并确保公司持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3. 关于偿还可转债本息的测算是否合理审慎 本所律师在测算偿还可转债本息时的假设考虑了发行人现有的经营状况、未 来发展水平以及出现极端不利情况等因素,总体测算合理审慎,主要假设及测算 依据如下: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发行人假设 2024 年-2030 年各年现有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发行 人 2021 年-2023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平均数,即 13,557.41 万元,基于上 述假设,2024 年-2030 年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 7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94,901.87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了增长趋势,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复合增长率达 23.86%。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测算未来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时未考虑未来增长因素,仅以报告期内平均值为基准计算,测 算合理审慎。 (2)募投项目现金流 募投项目 2026 年-2030 年的现金流预计分别为 17,799.39 万元、33,045.20 万 元、40,828.13 万元、42,215.16 万元和 43,606.10 万元,基于上述假设,2026 年-2030 年募投项目现金流合计为 177,493.98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在测算收益情况时,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效益指标测 算均合理谨慎。 (3)现金分红 2024 年-2030 年期间每年的现金分红假设与 2023 年分红一致,即 1,643.84 万元每年,合计为 9,863.04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每年现金分红为 1,095.89 万元,本次预计未来每年现 金分红金额与报告期内分红金额最高的 2023 年一致,因此现金分红预计合理谨 慎。 (4)偿还贷款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2030 年期间,发行人合计需偿还银行贷款 188,973.21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156,900.00 万元,项目贷款 32,073.21 万元, 假设贷款均按照还款计划足额偿还。 流动资金贷款通常可以通过新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置换,后续将取决于公司 未来取得的授信额度。报告期内,受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凭借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及偿债能力持续 增强,银行授信额度保持增长,未来授信额度下降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在考虑 贷款均足额偿还的情况下,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由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 66.68%下降至 46.85%。届时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低于报告期末同行业公司 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因此在测算中全额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假设较为谨慎。 7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应收账款回收 发行人回收应收账款假设按照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 (78,838.78 万元)的 70%测算,即 55,187.15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户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客户,应收账款整体回收 情况良好,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超过 80%,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 续上升。发行人可以通过收回应收账款以及进行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取得现金, 其中,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比例约在 80%左右。基于谨慎性考虑,此处发行人应 收账款假设按照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94,083.69 万元) 的 70%测算,即 65,858.58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测算偿还可转债本息的相关假设均具备合理性、谨慎 性。 4. 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4,062.47 万元、6,730.37 万元和 6,448.4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747.08 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8,500.00 万元(含人民 币 78,5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 7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计入 权益类科目的债券产品(如永续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除可转债外的其他债券 产品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累计债券余额指合并口径 的账面余额,净资产指合并口径净资产。 (三)发行人应当披露最近一期末债券持有情况及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 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重情况,并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分 析说明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 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基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发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发行人未持有相关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8,500.00 万元(含 78,500.00 万元),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 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46.53%,未超过 50%。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但随着可 转债持有人陆续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 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59.54%、61.19%、63.94% 和 66.68%,随着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安徽工厂募投项目持续投入, 发行人债务融资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增长。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及扣除再融资影 响后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扣除再融资影响 项目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 再融资发行规模(亿元) 后的资产负债率 华峰铝业 31.08% - 31.08% 鼎胜新材 74.80% 12.54 77.24% 明泰铝业 26.27% 49.34 33.34% 常铝股份 56.71% 35.44 97.58% 平均数 47.22% 24.33 59.81% 银邦股份 66.68% - 66.68% 7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所处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系重资产行业,资产负债率整体较 高,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与行业特点相符。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 率低于鼎胜新材,高于华峰铝业、明泰铝业和常铝股份,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高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在扣除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再融资影响后,发行人 资产负债率低于鼎胜新材和常铝股份,高于明泰铝业和华峰铝业,发行人资产负 债率与扣除再融资影响后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接近,不存 在较大差异。 整体来看,除华峰铝业以外,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均实施了 多次再融资,使得其整体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而发行人自 2012 年上市以来未 实施再融资且近年来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较大,使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相对 较高,具备合理性。另外,华峰铝业和明泰铝业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主要系由 于近年来,受益于下游行业快速发展,华峰铝业和明泰铝业作为相关细分领域的 龙头企业,业绩整体保持快速增加,使得整体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将相应增加,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 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资本实力 增强,财务结构得以优化,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将增强。本次发行规模合理。 ②发行人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966.23 万元、 23,019.46 万元、10,686.54 万元和-16,829.28 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整体 较好,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安徽工厂开始生产 及下游需求增长导致存货储备增加所致,属于阶段性因素,不影响发行人长期经 营活动现金流情况。根据前述测算,未来发行人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券本 息,且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未来转换为公司股票。同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相对较低,每年支付的利息金额较小,因此不会给公司带来较 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公司将根据本次可转债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 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7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的原 因;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合同,分析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 流量水平,评估发行人未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本息,评估发行人是 否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查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及相关贷款银行出具的说明, 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以及公司征信 报告; 5.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上市后再融资情况。 6、获取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及个人征信报告,确认是否存在大额 债务; 7、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或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目前尚未到期的、通过周转贷款资金方式取得的贷款不存在被银 行要求提前还款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若发行人被要求部分或全额偿还银行贷 款,发行人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其他易可 变现资产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已在募集说 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偿债风险,风险提示充分。 报告期内,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及贷款经办人员对银行贷款涉及的相关法规未 有充分理解且对银行贷款相关事项的合规意识相对不足,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 付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周转贷款资金获取贷款的情形。目前发行人就 报告期内的周转贷款资金行为已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并承诺不再通过周转贷款 8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资金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存在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银行 贷款资金的情形,不再通过周转贷款方式取得资金后,发行人未来可以正常获取 银行贷款。 3. 发行人在需全额偿付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尚未使用的信 用额度、出售其他易可变现资产或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对相 关债务进行偿付,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本息,偿还可转债本息的测算 合理审慎,发行人预计持续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已 依法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所律师已在《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 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审议情况。 2024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再延长 12 个月。 2024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 述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8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决方式,并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决议等材料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 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内容、决议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 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四)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予 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 所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 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 下各项实质性条件: (一)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条件 8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 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 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 三条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35.09 万元、 2,971.14 和 5,613.7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873.31 万元。根据本次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按照合理利 率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 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且预计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4%、61.19%、63.94%和 66.68%,发 8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行人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分别为 6,966.23 万元、23,019.46 万元、10,686.54 万元和-16,829.28 万元 (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同比减少的变动原因主要系购买商品存货增加影响)。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 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 (1)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证天业出具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 8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目 账面价值 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 其他应收款 1,857.72 113.3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975.97 3,975.97 合计 4,089.33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归属于发行人净资产(168,717.48 万元)的比例为 2.4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 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 明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 人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8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也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7.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8.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35 万 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 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实质条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 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沈健生 147,197,621 17.91 2 新邦科技 131,690,784 16.02 3 沈于蓝 52,902,400 6.44 4 淮北市公用事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51,515,200 6.27 5 过胜武 6,244,016 0.76 6 成芳 2,866,000 0.35 7 张先知 2,702,000 0.33 8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2,599,760 0.3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王澎 2,552,700 0.31 平安基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分红-个险分红-平安人寿-平安基金权 2,468,900 0.30 益委托投资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 计 402,739,381 49.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 股东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营业执 照》及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一家境内全资孙公司安徽银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 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 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 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孙公司安徽银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合法开 展生产经营的相关主体资格,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 8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持有如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证书: 1、排污许可证 持证主体 资质类型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银邦股份 排污许可证 91320200704074497B002R 2029.07.24 银邦安徽 排污许可证 91340600MA8PJ0RA1X001P 2029.07.25 新能源 2、其他证书 持证主体 资质类型 证书编号/许可编号 有效期至 银邦股份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ATF0532234 2027.07.22 银邦股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N18/20835 2027.07.22 银邦股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N11/20552 2026.08.25 银邦股份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122EN20421R0M/3200 2025.12.05 银邦股份 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 L7958 2030.09.14 银邦安徽新能源 辐射安全许可证 3406000162405161000119 2029.05.2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依法持有上述资质证书, 且该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铝合金复合材料、多 金属复合材料以及铝合金结构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48,256.48 444,098.57 392,632.79 317,044.61 8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其他业务收入 2,508.41 1,558.48 1,797.46 2,480.98 营业收入合计 250,764.89 445,657.05 394,430.25 319,525.59 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 99.00% 99.65% 99.54% 99.2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极高, 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日本株式会社 公司持股 100% 2 无锡银邦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3 张莉 公司董事 4 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张莉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 5 安徽银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源持股 100% 公司董事张莉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 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 行人 2024 年 1-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8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飞而康快速制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商品 472.06 无锡新区瞻桥农业专业合作社 采购商品 145.83 新吴鸿山谷农趣游乐园 采购餐饮服务 20.80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飞而康快速制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货物及水电 - 江苏汇联铝业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47.08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42.57 4. 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沈健生夫妇、 银邦股份 150,000.00 2023.03.29 2026.03.28 否 沈于蓝夫妇 5. 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借款费用 138.24 注:公司收到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款 8,8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 9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房屋建筑物 46,507.55 17,571.81 28,935.74 机器设备 150,412.74 84,022.27 66,390.47 电子设备 2,285.30 1,929.68 355.61 运输设备 643.04 557.87 85.16 其他设备 6,904.65 5,876.56 1,028.09 合计 206,753.28 109,958.20 96,795.0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资 产、设备的所有权,权属关系明确。 七、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并对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 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到期日 1 中意能(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铝锭 2024.12.31 2 无锡市太湖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铝锭 2024.12.31 9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 江西悦达铝业有限公司 铸锭 2026.09.30 4 浙江鹏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铝锭 2024.12.31 5 上海云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铝锭 2024.12.31 (二)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性质 合同期限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 电池产品生产性 1 框架合同 2023.03.23-2026.03.23 理有限公司 物料 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 2 铝材 框架合同 长期 件有限公司 3 VALEO Thermal Systems 铝材 框架合同 2024.06.07-2027.12.31 Modine Manufacturing 4 铝材 框架合同 2024.01.01-2026.12.31 Company 5 ElringKlinger AG 铝材 框架合同 长期 常州凯尊金属制品有限 6 铝箔、铝带等 框架合同 2023.01.01-2024.12.31 公司 7 常州丰禾铝业有限公司 铝箔、铝带等 框架合同 2023.01.01-2024.12.31 8 ONEGENEINC. 铝材 框架合同 2024.01.01-2024.12.31 (三)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担保方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号 人 式 中国银行股份 银邦 有限公司无锡 自首笔提款日起三十六 抵押、 1 150,000 - 股份 锡山支行牵头 个月 保证 的银团 黎阳 贵阳银行瑞金 ZH10220211 2 4,800 2021.12.08-2024.12.07 抵押 天翔 支行 20801 银邦 中国工商银行 1305-2023 安徽 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 3 113,000 年(银团) 自首笔提款日起 10 年 新能 淮北牡丹支行 保证 字 0001 号 源 牵头的银团 上海银行股份 银邦 302A240187 信用担 4 有限公司无锡 9,500 2024.06.26-2025.07.26 股份 002 保 分行 银邦 江苏张家港农 ZRCDK2024 信用担 5 4,900 2024.05.29-2025.05.29 股份 村商业银行股 052900189 保 9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份有限公司 (四)采购合同 序号 合作方 合作项目 技术成果归属 合同期限 防护装备用高 北京工业大 强轻质多层铝 1 银邦股份 2021.12.04-2025.06.30 学 合金复合板的 研发及产业化 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 高品质铝基复 目成果归该方所有;各方 香港城市大 合板波纹辊轧 2 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成 2022.12.16-2025.12.31 学 制复合技术的 果归各方共同所有,按照 联合研发 各方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述,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期内的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检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 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等网站,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 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的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1 稳岗补贴 15.00 60.00 75.31 0.45 9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收贵阳高新产业扶贫资金拨付:贵阳 2 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专项奖励(市 - - 60.00 - 级部分) 收贵阳高新产业扶贫资金拨付:研发 3 - - 19.50 - 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区级部分) 收贵阳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扶持 4 - - 0.09 - 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安置补贴 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拨款:国家 5 - - 100.00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收贵州省社保基金全程电子化批量 6 - 7.41 11.03 2.60 代发过渡户支企业稳岗补贴 收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 年国家高 7 新技术企业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 - - 10.00 - 励(市级部分) 收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8 - - 5.00 - 示范企业优化补助费用 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贵 9 - 0.90 20.00 - 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经费 10 收失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 2.70 0.90 - 收贵商易平台助企券(付西工检测 11 - - 3.00 - 费) 收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企业研 12 - - 17.00 - 发后补助 13 知识产权专利奖补 - - 0.13 - 14 人才补贴 - 25.40 30.50 26.25 15 岗前培训补贴 - 24.44 1.54 1.05 16 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5.00 15.00 - 17 就业补助 - - 0.75 - 18 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 - - 29.37 - 9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19 质量强区工作奖励 - - 1.00 - 20 助企纾困稳增长贷款贴息 - - 22.88 - 21 助企纾困稳增长物流运输补贴 - - 13.24 - 22 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 - 15.00 15.00 - 23 递延收益转入 742.27 1,109.72 709.40 894.66 24 2021 年突出贡献奖 - - 4.00 - 2022 年苏南自创区企业基础研究投 25 - - 12.10 - 入奖补 26 军品退税 - 10.18 2,218.96 - 收国家金库贵阳高新支库(代理)电 27 - 1.26 - - 子退库 28 2020 年度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 - - - 7.28 29 技能培训补贴 - - - 38.72 2020 年度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 30 业转型省级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 - - - 22.00 资金 31 2021 年第十六批科技创新基金 - - - 10.00 32 2021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 - - 12.55 33 2021 年新吴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 - - 2.36 34 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补贴 - - - 0.30 2021 年度无锡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35 - - - 30.00 (第二批) 2021 年度新吴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36 - - - 10.00 专项 37 线上培训补贴 - - - 0.50 38 2021 年第五批飞凤人才基金人社人 - - - 1.00 9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才专项 39 以工代训补贴 - - - 42.33 收到高新区产发局 2020 年四季度达 40 - - - 9.30 产增产奖励资金发放 41 2021 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 - - 100.00 42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支付“研发后补助” - - - 19.50 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局中小企业专 43 - 150.00 - - 项资金 收 2022 年贵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 44 - 17.00 - - 局补助费 2023 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 45 - 9.65 - - 二批) 46 2022 年企业进步奖、突出贡献奖 - 6.00 - - 2023 年度无锡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47 - 75.00 - - (第二批)扶持项目资金 2023 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专精特新 48 - 15.00 - - 发展 49 收失业一次性留公补助 - 6.96 50 社保代发失业保险 141.60 51 其他零星补助 21.76 合计 920.63 1,541.61 3,395.69 1,230.8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 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9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9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蒋 成___________ 赵小雷___________ 2024 年 9 月 日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210019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ct-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