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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信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下设提
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
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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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
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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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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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
条件。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
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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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
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
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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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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