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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信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024-01-23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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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及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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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
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
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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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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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的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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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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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
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
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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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存
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或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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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
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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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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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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