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15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4-031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天津
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办公楼 2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东先生。(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4,78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88 %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04,640,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3295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13,0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5 %
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
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
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盛元贵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每日
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在上述征集时间内,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
表决权委托。
6、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
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80,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53%;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4411%;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80,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53%;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4411%;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680,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53%;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4411%;
反对 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55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津鹏
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