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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4-15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于今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24〕140 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现
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140 号)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
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
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 283.01 万元、
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
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继续对你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并视核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和《关
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

    “曹松、苏斌:

    经查,飞凯材料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
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同时,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
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
入 283.01 万元、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曹松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苏斌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
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
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
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
整改,并在期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