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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2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公司所有投
                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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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   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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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
       性, 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 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三)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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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   分析师说明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   网站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
       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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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 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
       内容, 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
       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上市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六)   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 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记录、
       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还应进行事后复核,
       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
       证券交易所, 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   现场参观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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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
                  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 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八)   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公司情
                  况的专人负责,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九)   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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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 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和
           了解情况, 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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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
           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
           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
           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
           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
           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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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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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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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信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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