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1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 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 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按照《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并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书面签署《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1, 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 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件2, 以下简称“《审批 2 表》”), 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 会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 他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 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 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 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 并将 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 复核,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四) 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在《审批表》 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 (五)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 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证券部妥善 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适用于本制度第六条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四)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 (六)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结果及《审批表》; (七) 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处理的,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 密切关注市 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 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3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 后,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但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 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及修订。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4 附件 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 人 ( 本 单 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 (本单位)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5 附件 2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姓名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司/ 单位名称)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 1) 是 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出 情人登记表(注 2) 具书面保密承诺(注 2) 否 否 同意 反对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 反对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 反对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豁免披露的情形请填写“不适用”; 注2: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