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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19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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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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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
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
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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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记录,会议纪录的初
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
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定稿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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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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