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2024-10-16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5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河南中金汇融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汇融”)、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战新产投”)签署了《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的补充性协议,对共同投资设立的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了完善 ,本次投资完
成后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
20,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40%。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电池材
料、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电池上下游产业链,同时将覆盖新能源等有助于驻马店产业升
级的战略新兴产业。本次投资将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
势,积极拓展投资渠道,有助于驻马店产业升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公司产业布局优化
和战略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AMW06L
法定代表人:闫万鹏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4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明理路西、湖心岛路东正商木华广场3
号楼3层306-9室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有限合伙人1: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G0KQR9E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0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有限合伙人2: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DUN8Y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500,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7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D7KFC463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驻马店市金顶山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同信缤纷之窗农商行大厦20楼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备案情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额 比例 方式
1 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20% 现金
2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00% 现金
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3 有限合伙人 15,000 30.00% 现金
合伙)
4 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4,900 29.80% 现金
合计 50,000 100.00% —
目前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出资额1000万元已缴足,尚未对外投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
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同信缤纷之窗农商行大厦20楼。
3、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
动,争取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实现投资回报。
4、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以
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6、期限
(1)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设立后,执行事务
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的首期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
(2)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存续期限”)。尽管有前
述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
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
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
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避免合伙企业存
续期限的延长而另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期限设置为
十(10)年,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但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仍以前述约定为准。
(3)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前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在投资
期终止后的剩余期限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投资,但
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人会议另行批准的除外。
7、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设置由五
(5)名委员(“投委会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
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三(3)名委员,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驻马店黄淮基金”)有权委派一(1)名委员,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鹏辉能源”)有权委派一(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
资、退出及其他对合伙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决策,所有决策事项应经四(4)
名以上(含本数)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为免疑义,驻马店黄淮基金及鹏辉能源享有的投
委会委员委派权应以其担任基金有限合伙人且不存在存续的出资违约为前提(为本条之
含义,若前期有出资违约行为,但后续完成对应出资从而纠正前述出资违约行为的,那
么该有限合伙人仍有投委会成员的委派权如该等违约责任已被减免或豁免,则视为不存
在出资违约行为),若不符合前述要求,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或鹏辉能源享有的委派权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继享有。
8、收益分配机制
除非本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就源于现金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可分配收入,
应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
例进行分配(或者经普通合伙人善意判断按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
例分配);就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
的相对比例向相应合伙人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投资收入,最迟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后
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
(2)就现金管理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他收入,最迟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
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
9、退出机制
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减资:(1)依据本协议第8.2条约定,有限
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
约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被除名;(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当然退伙;以及(4)因
适用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减资或退伙,则根据执行事
务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减资。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受限于本协议第
9.5条的规定,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的;(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
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10、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①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责任的限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均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
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或作出任何
保证或承诺,所有投资分配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分
配的资产。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应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损失
承担责任。如各方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前述故意或重大过
失有争议,应提交至有适当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③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
本协议第5.2.2条的约定取得绩效收益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①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②获取本协议第13.5.2条所述的报告;
③按照本协议第5条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④按照本协议第8.2条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⑤按照本协议第9.1条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⑥在符合适用法律规范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第9.3条减少出资或
提前退伙;
⑦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⑧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按照本协议第13.6条的约定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
簿等财务资料;
⑨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仲
裁;
⑩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第6.10条的相关约定,在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
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投资领域、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投资领域及影响
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电池材料、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电池上
下游产业链,同时将覆盖新能源等有助于驻马店产业升级的战略新兴产业。本次投资将
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拓展投资渠道,有助于
驻马店产业升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公司产业布局优化和战略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
能力。
本次投资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
2、存在的风险
该基金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风险;可能会受到
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能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的风险等。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关注投资标的经营
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以降低投
资风险。公司将按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对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4、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与中金汇融、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战新产投共同投资注册
成立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于2024年3月22日与中金汇融、驻马店黄淮基金及战
新产投签署了《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于2024
年5月30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支付了首笔投资款4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七、备查文件
《驻马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性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