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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01-03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包括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确保公司持
续稳健快速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