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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03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
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
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
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