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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7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志宏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54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595,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798,564,988 股)的 37.2663%。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7,611,3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总股份(798,564,988 股)的 36.0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8
人,代表股份数量 9,984,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8,564,988 股)
的 1.2503%。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及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了修订。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297,595,574 股,同意票为 293,407,947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8.5928%,反对票为 3,545,557 股,弃权
票为 642,07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5,796,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58.0577%,反对票为 3,545,557 股,弃权票为 642,07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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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297,595,574 股,同意票为 292,891,317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8.4192%,反对票为 3,280,147 股,弃权

票为 1,424,11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5,2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52.8833% , 反 对票 为 3,280,147 股 , 弃权票为
1,424,11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闫凌燕、穆曼怡
    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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