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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息发展:舆情应对管理制度2024-12-31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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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获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并及时
汇总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负责对各类舆情进一步采集、复核,证券部可以借助
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然后进行合法合规
的信息披露,并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规要求处理舆情事件。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
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至证券部,并做好记录。
   (二)证券部按照流程处理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了解舆情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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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经组长同意,召开舆
情工作组会议报告并记录合议结果。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
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有相应部门合规处理舆情事件,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舆情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合规合法履行信披流程。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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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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