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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2024-03-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27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温氏转债”将于2024年3月29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
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
     3、付息日:2024年3月29日。
     4、除息日:2024年3月29日。
     5、“温氏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
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温氏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
凡在2024年3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3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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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万张(债
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以下简称“温氏转
债”或“可转债”)。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温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温氏转债”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0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至2027
年3月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至2027
年3月28日。
    8、债券利息: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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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29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9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
担。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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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本次
发行可转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
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3455号),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温氏转债”第三年付
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票面利率为1.0%,
即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元;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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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
    2、除息日:2024年3月29日。
    3、付息日:2024年3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温氏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温氏转债”本
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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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
    联系人:李炜钊
    联系电话:0766-2929231
    传真:0766-2291818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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