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6-0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80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承接大华农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36号”文核
准,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7,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128.91万元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271.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2
日全部到位,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出具了
广会所验字【2011】第09006040235号验资报告。2015年9月29日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17号文”《关于核
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
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5日更名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
氏股份”、“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公司作为存续
公司承接大华农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
权利与义务。大华农募集资金专户结余的资金相应由公司承接。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剩余
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承接的大
华农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6,896.82万元用于“温氏
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温氏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内
容,新增阳春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温氏畜牧有限公
司和道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温氏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439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92,97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7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7,000.00万
元后,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将922,700.00万元汇
入公司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8110901011301275289)。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已于2021年4月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58号《验资报告》。
因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和终止,以及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变更,公司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未有对应募投项目。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可转债未有对应募投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64,550.00万
元(不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新华智
慧生态养殖小区等10个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
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分
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3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承接大华农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阳春市温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 畜牧有限公 44666101040026768 0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司
清远市清新 温氏股份猪业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物安全升级改造
2 区温氏畜牧 44666101040026784 0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项目
有限公司
道县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 44666101040026669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富川广东温氏畜
富川广东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牧有限公司新华
4 氏畜牧有限 44666101040026677 0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智慧生态养殖小
公司
区
监利温氏畜牧有
监利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5 44666101040026693 0 限公司尺八杨柳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生猪养殖小区
万荣温氏畜牧有
万荣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6 44666101040026859 0 限公司总部及饲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料厂项目
垣曲温氏畜牧有
垣曲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7 44666101040026883 0 限公司总部及饲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料厂项目
宁乡广东温氏禽
宁乡广东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畜有限公司龙洞
8 氏禽畜有限 44666101040026800 0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温氏高效生态养
公司
殖小区
宾阳温氏畜牧有
宾阳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9 44666101040026834 0 限公司边山种鸡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场项目
眉山温氏家 眉山温氏家禽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0 禽育种有限 44666101040026685 0 种有限公司复兴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公司 育种场
咸宁温氏家 咸宁温氏家禽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1 禽育种有限 44666101040026917 0 种有限公司咸安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公司 育种场
武冈温氏家禽有
武冈温氏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2 44666101040026818 0 限公司总部及饲
禽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料厂项目
师宗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3 44666101040026826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黎平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4 44666101040026651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桂林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5 44666101040026776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合肥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6 44666101040026792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松滋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7 44666101040026750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监利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8 44666101040026719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洪湖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 44666101040026727 0 温氏股份猪业生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物安全升级改造
咸宁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项目(2024 年)
20 44666101040026701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团风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1 44666101040026735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孝昌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2 44666101040026743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咸阳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3 44666101040026842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旬邑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4 44666101040026867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永寿温氏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5 44666101040026875 0
牧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兴县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
方一与甲方二统称为“甲方”),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
5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王煜忱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
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
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
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