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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7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15:00 在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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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梁志雄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3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2,678,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4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名,
所 持 股 份 共 1,908,488,63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8.8371%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728 名 , 所 持 股 份 共
504,189,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1770 名,代表股份 1,321,398,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62%。(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
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 1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1,279,994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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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1,061,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反对 878,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739,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9,781,11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 878,21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739,095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5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0,04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 1,043,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1,587,02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8,767,60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9%;反对 1,043,7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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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02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鲁蓉蓉律师、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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