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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2024-11-23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5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工
会第四届委员会第十三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
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陈海枫、胡焱鑫、黄聪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
     陈海枫、胡焱鑫、黄聪将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
年,自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当日起计算。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备查文件: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第
十三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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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陈海枫先生,汉族,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3年进入温氏股份前身工作,2003年至2021年历任区域公司经理、技术总监、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温氏股份职工代表监事、区域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陈海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161,196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胡焱鑫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2015年初进入温氏股份工作,2015年3月至2019年8月历任温氏股份财务部资金管理员、

分公司财务部主任、财务负责人,2019年8月任投资管理事业部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现任温氏股份

职工代表监事、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珠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胡焱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0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黄聪先生,汉族,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

历。1997年9月进入温氏股份前身工作,历任温氏报社编辑、副主任,文秘室主任,办公室副总经济

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证券事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温氏股份职工代表监事、温氏股

份证券事务部总经理、海南温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温氏蛋业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新兴县北

英慈善基金会监事长、广东温氏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黄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22,688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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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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