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0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6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在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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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8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65,812,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6.32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名,
所 持 股 份 共 2,573,463,07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8847%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182 名 , 所 持 股 份 共
492,349,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1270 名,代表股份 2,039,07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02%。(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
非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 15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26,739,256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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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对于议案 1 和议案 2,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通过现场出席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在交易对方任职的人员。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
梁志雄、严居然、温蛟龙、温少模、黄聪、孙芬、温均生、伍翠
珍、颜添洪、黎沃灿、严居能、刘金发、陈健雄、温淑娴、伍时
贤、温铭驹、伍翠霞、黄伯昌、宁克春、温淑燕、温尚基,共 23
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 1,484,083,970 股,均
对议案 1 和议案 2 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关于现金收购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8%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7,14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78%;反对 14,246,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7%;弃权 340,40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8,300,18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1%;反对 14,246,94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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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55%;弃权
340,4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9,457,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2%;反对 11,59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8%;弃权 679,47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0,616,40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2%;反对 11,591,6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679,4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鲁蓉蓉律师、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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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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