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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

   6、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42),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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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227,880,7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7,79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4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0 人,代表股份 10,085,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2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0 人,代表股份 10,085,0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0 人,代表股份 10,085,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229%。

   (三)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 1.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
       同意 225,431,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2%;
反对 1,9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4% ;弃权
50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75.7150%;反对 1,9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2612%;弃权 50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杨宇帆律师和崔富甜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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