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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 (3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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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2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4-124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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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5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43,013,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39%,其中中小股
东共 24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216,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1%。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81,828,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2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45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185,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42,630,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21%;反
对 75,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1%;弃权 308,06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0,832,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33%;
反对 75,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35%;弃权
308,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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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42,645,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83%;反
对 96,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6%;弃权 272,28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0,847,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980%;
反对 96,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73%;弃权
272,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肖月江律师、袁晓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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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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