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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10日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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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武盈意见第WH5573-2号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规则》”)的规定,指派罗运红、郑一瑾律师
出席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的公司“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章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
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基于对事实的
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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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4年7月10日,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应急转债” 债券代码:
123048)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通过现场投票的债券持
有人【1】人,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共【900】张,代表的“应急转债”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为【90,000】元,占“应急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237】%。
    除上述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规则》的规定,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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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由债券
持有人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议案及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90,000】元,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0000】%;反对【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000】%。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张。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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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急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陶慧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罗运红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郑一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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