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62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1 法律意见书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下午 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审议事项等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 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43号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10层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聂泉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7,657,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8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50,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750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53,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1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9,007,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34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829,8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 反对 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5,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6.8657%;反对 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6763%;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 法律意见书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公司新任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公司独立董事张玮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72,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 反对 2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 20,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8,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6329%;反对 2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749%;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2%。 2.02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公司独立董事范凌鹤先生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72,4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8%; 反对 2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 20,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8,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6255%;反对 2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749%;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6%。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94,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0%; 反对 2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9%;弃权 7,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1,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2876%;反对 20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1805%;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9%。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5 法律意见书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94,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4%; 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6%;弃权 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0,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2433%;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291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4%。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程 兴 杨小昆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