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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14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9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亚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52,07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4名,代表股份115,544,40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1.5400%。其中:
    ( 1) 现 场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及股 东 授 权代 表 共 3名 , 代 表股 份
94,835,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代表
股份20,70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5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名,
代表股份20,70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54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709,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778%;反对
834,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221%;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74,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5.9707%;反
对 83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4.0288%;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