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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06-20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证券代码:300567
债券简称:精测转2                                            债券代码: 1231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2024 年 6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由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广发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
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广发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广发证券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公
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精测转 2,
债券代码:123176,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
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 号)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27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27,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26,378.77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E10032 号《验证报告》。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27,6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 2”,
债券代码“123176”。

    二、本次可转债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7,6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1,276.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2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3月2日至
2029年3月1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
为1.80%、第六年为2.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
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3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3月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3
年9月8日至2029年3月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4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
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
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
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
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5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
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申请转股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
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
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含130.0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

                                     6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0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7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精测转2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
金额不足127,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精测转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

                                    8
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684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
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278,144,46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5,750,030股
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272,394,43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
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12,759,772张,约占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2%。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
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567”,配售
简称为“精测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
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
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精测电子”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除可
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567”,
申购简称为“精测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
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9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
日终为准。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
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
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
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号
      高端显示用电子检测系统研发及产
 1                                                 67,645.28             48,500.00
                  业化项目
 2      精测新能源智能装备生产项目                 66,978.31             53,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6,100.00             26,100.00
               合计                               160,723.59            127,600.00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均为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部分,不包括本次向不
                                       10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审议日前已投入金额。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
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六)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
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调整
回购股份的用途,由原计划“用于注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调整
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即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2024 年已回购
的 1,741,300 股公司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鉴于公司 2022 年回购股份方案中剩余
2,944,015 股预计无法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故公司将 2022 年回购
股份方案剩余的 2,944,015 股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1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根据《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
公告》,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是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
公司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股东权益、未来发展战略等
因素作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
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的公告》,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主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
未 使 用 的 已 回购 股 份 将 予 以 注销 。 鉴 于 公 司 2022 年 回购 股 份 方案 中 剩 余
2,944,015 股预计无法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故公司拟将 2022 年回
购股份方案剩余的 2,944,015 股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项和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安全,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其他重大未披露
事项及重大风险等。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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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
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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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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