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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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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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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
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彭骞先生因工作出差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亚非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51人,代表股份合计
124,689,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475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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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4,839,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8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4
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48人,代表股份29,853,585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0.8878%。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3,300股;通过网络投票444
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
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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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中小股东
  投票情况           所持股份数                                           中小股东所持
                                       权股份比例     单独计票股份数
                                                                        表决权股份比例

    同意               124,636,876           99.9578%      29,800,985          99.8238%

    反对                    38,600            0.0310%          38,600           0.1293%

    弃权                    14,000            0.0112%          14,000           0.0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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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签名:

                                                       邬    丁




                                                       甘丽妮




                                                    202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