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4-04-17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公告编号: 2024-048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符
合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9,48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7,145,269 股的 0.027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1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授予日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2
除限售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9、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上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限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
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7 日。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 月 7 日届
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序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
1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2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 净 利 润 为 267,205,466.84
3
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元,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 利 润 为 559,536,222.36
4
元,2022 年较 2019 年扣非净
利润增长率为 109.40%,高于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25 位激励对象中,24 位为公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位为控股子公司员工。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
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工: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 17 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准系数达到 1.0,满足 100%
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解除限售条件。 位激励对象
4
≥70 1.0 考核结果<70,满足部分解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除限售条件。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
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 工:1 位,未达到与其签订的
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 《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
的条款,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1
人不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24 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7 人满足 100%解除
限售条件,7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为 2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000 股。
因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202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12,000
股调整为 716,80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49,480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897,145,269 股的 0.0278%。
除以上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
5
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2 、 本 激 励计 划 首 次授 予 部 分 第三 期 可 解除 限 售 的 限制 性 股 票数 量 为
249,480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7,145,269 股的 0.027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4 位。
4、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49,480 0.0278%
(技术)人员(24 人)
备注:(1)以上股数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28,899,989 25.51 -249,480 228,650,509 25.49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68,245,280 74.49 +249,480 668,494,760 74.51
三、总股本 897,145,269 100.00 0 897,145,269 100.0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公司完成解除限售业务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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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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